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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适应广州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收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以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集中度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属地征管、一级稽查”新的税收征管体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我市国税征收管理机构的职能及分工
  (一)广州市区国税局征管范围的调整
  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海洋石油税收的征管、审计;对广州市石油化工总厂、南方航空公司1广州地铁总公司、广州市高速公路总公司、珠江钢琴集团、珠江啤酒集团、广州电梯集团、广州汽车集团、广州卷烟一厂、广州卷烟二厂等十大企业,以及广东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保险企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的征收管理工程。
  2、东山、荔湾、越秀、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芳村、开发、保税区国税局转换为本区划征收管理职能的局  (名称不变),负责对在本区划内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经营企业外的纳税人进行属地征管。
  3、各区(不包番禺、花都区,以下同)国税局经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移交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征管。
  4、开发区、保税区国税局的征管范围按原规定维持不变。
  (二)建立广州市国税系统的一级稽查体系
  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经管的纳税人(海洋石油业户除外)进行稽查,并对全市国税系统经管业户中违法的大案,要案查处的协调、指导、监督,同时对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税局经管业户中违法的大案、要案进行稽查。
  2、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一、第二中心分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中心分局转换职能为稽查分局,分别对口若干行政区划内的纳税人进行稽查。其中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一中心分局负责东山区、海珠区、芳村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二中心分局负责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中心分局负责天河区、黄埔区、开发区、保税区。
  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对海洋石油业户的审计。
  (三)两区、两市维持原征管范围不变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家税务局按现行的征管分工不变,负责属地内业户的征收、管理、稽查,但不包括开发区、保税区国税局经管的企业。同时参照广州市国税局建立一级稽查体系。区、市以下分局不再设置稽查的职能,所属辖区内业户的稽查工作统一由区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

  二、需要纳税人认真配合做好的事项
  实行“属地征管,一级稽查”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后,原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一、第二、第三中心分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中心分局经管的纳税人大部分将要转移到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国税局征收管理。为了减少因改革调整有可能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和麻烦,请纳税人按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需要转移征管单位的纳税人要在2001年2月13日前完成2001年1月份应向国税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要在2001年2月13日前向原征管分局清缴欠税。
  (二)需要转移到县级市国税局征管的企业,必须把在2001年2月13日前向原征管分局购领的手写版、电脑版增值阁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企业订购发票全部拿到原征管分局进行全面核销,凭移出方税务机关加注“发票已全部核销”字样的《核销发票呈批表》,方能向接收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必须带上专用发票使用的刻有新的纳税人识别号的“销货单位栏戳记章”,“发票专用章”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需要转移到区国税局或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征管的企业在2001年2月13日前把未使用、未核销的手写版、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普通发票和企业订购发票)拿到原征管分局进行剪角、核销及验旧。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注销审批表”、《验旧确认书》以及专用发票使用的刻有新的纳税人识别号的“销货单位栏戳记章”、“发票专用章”,方能向新的征管税务机关领购各种发票。
  (四)需转移征管单位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向新的征管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重新刻制带有新的纳税人识别号的“销货单位栏戳记章”、“发票专用章”。
  (五)需转移征管单位的纳税人,从现在开始,在购买发票时,要注意把购票量控制在一个月的用量内以免造成浪费。
  (六)税控机用户必须完成下列事项。
  1、企业在税控机上将未用完的电脑票到原售票的税务机关办理退出税控IC卡手续,先作退票处理,再按下面第4条办理。
  2、企业在办理未用完的电脑票退出IC卡前,应将原纳税人识别码的当期销项、进项发票清单打印出来,作为统计原纳税人识别当期增值税款的依据。
  3、企业将税控机资料进行备份到软盘。
  4、企业将IC卡到移出单位对纸质电脑票进行剪角后,移出单位对IC卡作解锁处理。
  5、企业必须于2001年2月31日前完成上述1-4项工作。
  6、企业到接收单位重新对税控机发行,发行后税控机内资料将全部清空,企业可以在税控机使用“数据库复库”功能,将原备份数据转回税控机。
  7、由于企业到接收单位重新发行税控机之后,税控机的纳税人识别码已变更,在移交的当月,税控机内存在着新旧两种纳税人识别码的专用发票,税控机在统计移交当月申报表时,不能把原纳税人识别码的发票统计进去。因此移交当月的纳税申报表,由企业依据新旧纳税人识别码当期销项、进项发票清单手工制作。
  8、企业制作移交月份后的第一个月纳税电报表前,应使用税控机的“纳税申报寝化”功能输入当期申报表各期初值(比照新发行税控机的做法)。
  (七)需转移征管单位的纳税人,如果缴税银行有改变的,要在2001年1月23日前重新开设缴税帐户或开设纳税卡。
  (八)在2000年12月21日后,原广州市国税局直属第一、二中心分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中心分局不再办理新开业户的税务登记,各新办业户应到经营所在地的国税局申办理税务登记。

  三、调整后广州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
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地址:人民北路779号
电话:81068143
咨询电话:81068053
邮编:510180
2、东山区国家税务局
地址:寺右新马路23号
电话:87390419
邮编:510600
3、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地址:西华路284号港丰大厦
电话:81089426
邮编:510170
4、越秀区国家税务局(暂定)
地址:惠福西路191号三楼
电话:83387803
咨询电话:81345151
邮编:510120
5、海珠区国家税务局(暂定)
地址:宝岗大道120-122号
电话:84399252
咨询电话:84395437
邮编:510045
6、天河区国家税务局
地址:黄埔大道中209号海景大厦
电话:85522158
邮编:510655
7、白云区国家税务局(暂定)
地址:鹿景路109号
电话:83573161
咨询电话:83573166
邮编:510091
8、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地址:黄埔区大沙东37-39号
电话:82286534
9、芳村区国家税务局(暂定)
地址:花地余庆园48号
电话:81807485
咨询电话:81891133
邮编:510370
10、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暂定)
地址:管委会大楼A座二楼208室
电话:82227470
咨询电话:82220317
邮编:510730
11、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地址:保税区广保大道5段3楼
电话:82227820
邮编:510730
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国家税务办税服务厅在原地址不变。
在实行“属地征收、一级稽查”的国税税收征管改革调整过程中,有可能给纳税人带来一些不便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给予谅解、支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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