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31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穗价[2001]33号

市公安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456号)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辖区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向流动人员出租的房屋,其出租屋主需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缴纳出租屋治安管理费。

  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0.45元收取,对已向管理小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不再缴交出租屋治安管理费。

  三、从化、增城两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标准,在不超过广州市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其市政府确定,报广州市物价局备案。

  四、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从2001年3月1日起征收。

  五、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出租屋的治安管理费用。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注: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文件(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