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发〔2004〕16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0 生效日期: 2004-05-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4〕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6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形势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宏观调控措施,对于解决当前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投资膨胀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 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

  二、严格政策,保证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范围、内容、处理办法、方式和进度等项要求,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要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搞好分类指导,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与推进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其中政府行为推动的项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以及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清理工作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除中央项目及中央投资为主的项目外,省直项目和省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地市县项目由 行署、市、县政府负责清理。省直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清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清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统计部门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数据方面提供信息支持。

  四、健全组织,搞好协调。为切实做好清理工作,省政府成立专门工作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环保局、统计局、黑龙江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成员由各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临时机构,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从速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五、严肃纪律,务求实效。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对因工作原因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精心组织,按时完成。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在5月3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其他各成员单位。由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分口审核及汇总,并进行认真抽查。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
  (二)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有的还在进一步发展。集中表现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规模过大,同时煤、电、油、运和重要原材料供求紧张的矛盾突出。当前,要着力解决投资膨胀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国务院决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清理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方面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投资膨胀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此次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决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
  (二)清理工作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建设等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三)清理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的同时,注重结构调整。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其中政府行为推动的建设项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
  (四)清理工作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的组织工作,并与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二、清理的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要重点清理:(1)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农林永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的内容
  清理中要对在建、拟建项目逐个进行审核,清理的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四)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五)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六)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七)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八)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九)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清理后的处理
  (一)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五、工作方式
  (一)地方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中央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的建设项目,中央投资为主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三)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银监会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并负责落实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抽查。
  (四)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具体落实清理工作。
六、工作进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明确责任,制定周密工作方案,从速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要在发出通知之日起1个半月内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报发展改革委。(1)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2)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结束后,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要对清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结束后,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形成清理报告上报国务院。
  (四)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防止出现地方、行业保护主义。特别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对因工作原因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要向国务院报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