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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 2003-12-24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0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既是当前整顿财经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也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前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算外收支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主管部门集中下属单位收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纳入其综合预算、必须专款专用。
  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做到票款分离,上缴或下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一律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拨和结算。今年起,在巩固原有成果基础上,将对教育部门的择校生收入统一实行银行代收。单位财务收支须符合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在内部实行开票和收缴分离。所有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收费项目,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通知》(九府厅字(2003)83号)和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厅、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审批办证及相关收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通知》(九办字(2003)80号)精神,必须在中心大厅办理,即由各单位设在中心的窗口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

  二、加快预算外收支改革步伐,创新理财机制。
  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继续逐步将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缩小预算外资金规模。
  严格预算管理。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后,必须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财政部门将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合理核定其预算支出,确保部门正常经费的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各单位要认真编制年度综合收支预算,严格执行经政府批准的综合预算。
  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审批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收取和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具有省政府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依据,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立即取消。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提高征收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8号),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应全额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银行账户。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1997)55号令),指定专人管理,实行“限量发行、以旧换新、票款同行”。
  加强服务意识,办好财政窗口。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核准和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的领购,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并归口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处管理。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和办事时限,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宏观调控,改进调控方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市本级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收入比例征收政府调剂资金。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预算外收入总额的25%调控,其中:向学校征收的政府调控收入全额用于发展教育事业;财政定额定项补助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5%调控,其中:医院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2%调控,并用于公共卫生事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按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的10%调控。
  凡有上交省财政及省主管部门任务的,其收入扣除上交后按比例调控。经营性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调控。
  预算外资金实际收入超过预算的,超收部分实行政府、单位比例分成,分成比例为3:7(即政府为3,单位为7)。
  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综合预算结余,由政府调剂集中30%。政府专项结余,年终全额转入政府基金。
  考虑到与相关政策衔接,对下列项目暂不实行政府调剂:1、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借读费;2、单位个人部分未足额发放到位的,由单位申请、财政审核后返还;3、经市政府批准减免的。
  政府调剂资金征收由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调控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做到奖罚分明。
  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市直单位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的规定开展日常稽查,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的设立和行政事业性票据的领购、核销及管理。
  建立激励机制。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并积极缴纳政府调控资金的单位和财务人员,年终给予奖励。对履行财政监督稽查有功人员,参照《九江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奖励办法》(九纪办发(2003)4号)给予奖励。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仍按《九江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九办字(1999)4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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