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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7 生效日期: 2000-07-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0]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户口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户口整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计划生育、人事、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共同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各区、县级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设立户口整顿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居(村)委会的作用。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的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清理核对、数据汇总等工作,为人口普查提供准确、翔实的户籍资料。

  二、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由各区、县级市财政拨款解决,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我市已选定在天河区车阪街开展户口整顿的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在全市铺开户口整顿工作。

  四、为保证按时按质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各区、县级市应按照《广州市第五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五、各区、县级市户口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告市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安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七日

  附: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67号)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宣传、教育、财政、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户口整顿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专门设立户口整顿工作组,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过细做好调查、清理核对、数据汇总等项工作,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二、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并保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三、为保证按时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各市户口整顿工作各步骤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各市、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原则上应先开展户口清理整顿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铺开。各地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王作的意见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和社会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进和改善了户籍管理工作。但是在掌握人口数量、结构等有关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农村地区,户籍管理制度不健全,户籍登记项目不能及时变更的现象突出;在城镇地区,新建房屋和新开发的居民小区大量增加,公民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现象普遍;全国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增大,不按规定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情况严重。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次人口普查的经验表明,在人口普查前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1998]19号)精神,圆满完成人口普查任务,根据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有关规定,现就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细致地进行。要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着力查清目前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户籍管理区域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情况和数据资料。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户口、注销户口等登记手续;对没有申报户口的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
  在农村地区,要按照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的进程,健全户籍管理制度。对无户口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
  在城镇地区,要尽快落实新建房屋和新开发居民小区户口管理的归属。对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要逐人逐户核对清楚,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登记造册,掌握情况。
  关于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的街巷房屋的楼牌和门牌清理装钉工作,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由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法和步骤
  (一)户口整顿工作方法。
     户口整顿工作采取入户核对常住户口和清理登记暂住人口的方法。常住户口核对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人逐户逐项核对,发现空挂户口、双重户口以及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登记项目差错的现象,要及时予以更正。暂住人口的核对,要掌握本调查小区内暂住人口的住宿地点、人数等情况,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已建立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派出所还要与计算机存储内容对照,努力做到调查小区内不遗漏一人一户,登记项目无差错。
  (二)户口整顿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0年3月至2000年7月底。在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中设立户口整顿工作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户口整顿工作方案,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
     第二阶段,2000年8月至10月中旬。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2000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各地区在全面质量检查验收后,将调查小区的现有人口资料报送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户口整顿工作任务。
  三、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户口整顿工作纳入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
  地方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抽调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作好动员工作。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各级计划生育、人事、劳动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按《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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