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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罚款及滞纳金返还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5 生效日期: 2000-06-0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税必罚款、滞纳金返还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20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2000年第二版)退税审批权限的规定,对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的过错造成的误征退税由检查分局负责处理,企业因电子报税操作失误及重复报税多缴的税款、造成的罚款及滞纳金,由主管检查分局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因纳税人的过错导致申报错误的,如在申报当天发现,且主管征收分局尚未办理汇总手续,凭纳税人的书面申请(需单位负责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由主管征收分局负责核实后修改申报电脑资料。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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