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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0 生效日期: 2003-11-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3)5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决策,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3)38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
  (一)检查验收重点是看治理整顿是否取得实效。要通过这次治理整顿,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使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查处,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检查验收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市)逐级进行检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要从严掌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对验收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

  二、检查验收标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纳入政府工作日程:
  (1)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要求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并认真进行了督查;
  (2)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3)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4)采取多种方式向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和社会进行了有效的宣传。
  2.认真进行了学习和对照检查:
  (1)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了认真、系统的学习;
  (2)检查总结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地的落实情况;
  (3)清理了本地区出台的有关土地市场政策法规,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予以撤销或修改。
  3.认真查摆梳理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有效进行整改:
  (1)在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梳理本地区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确定了整改办法,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
  4.对国务院督查组和省政府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认真落实,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二)清理开发区(园区)用地取得明显成效。
  1.从总体上已认真贯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精神和国家、省的各项要求。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4号)的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已按有关规定做了相应处理。
  4.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以及违法下放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权得到纠正。
  (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1.建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如经营性土地集中管理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土地有形市场交易制度、经营性土地“六公开”制度、执法检查制度等。
  2.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已认真清理。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已逐项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
  3.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4.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建立了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收购储备机构。
  5.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问题得到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四)执法不严、管理松弛问题得到纠正,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1.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各种行为得到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或者曝光。
  2.对未经合法批准用地行为负有责任的政府及主管部门领导已经做出深刻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地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严肃查处。
  3.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4.国土专项资金管理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得到纠正。
  5.土地中介机构按规定与行政机关已经脱钩。
  6.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督办的案件得到了依法查处并按期上报了处理结果。

  三、检查验收范围、方法和步骤
  (一)本次检查验收的范围包括全省13个地市和农垦、森工、铁路系统。
  (二)检查验收方法。听取政府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调阅台账,查阅重点批件和督办案件卷宗、图件,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实地检查。
  (三)检查验收步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认真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在此基础上,县级政府向地市级政府申请检查验收,地市级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检查验收。20%以上的县(市)验收不达标,该地市不得向省政府申请验收,省政府对地市检查验收时将对所属县(市)进行抽检(比例为30%以上),抽检的县(市)不达标的视该地市不达标。农垦、森工、铁路系统在本系统内逐级上报,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铁汇总后分别向省政府申请检查验收。
  各行署、市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铁要于2003年11月28日前将本地、本系统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将组成由省计划、经贸、监察、审计、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验收组,于2003年11月下旬起对各地治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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