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计商价字(2003)586号
新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煤气销价的请示》(余价字[2003]95号)收悉。鉴于新余市煤气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表明该公司近几年处于亏损状况;新市人民政府从2003年取消原每年对煤气公司财政补贴;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新余市物价局组织召开了煤气价格调整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消费者及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报经新余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研究,同意你局煤气调价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余市煤气公司供应给居民生活用煤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69元调整至每立方米0.90元;公共福利性用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82元调整至每立方米1.03元;经营性用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97元调整至每立方米1.15元。
二、在居民生活用气中,低保户月用气在20立方米以内的,价格不作调整,即仍为每立方米0.69元,超过20立方米的部分按调价后价格计费,即每立方米0.90元。
三、上述价格具体调整时间由你局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报新余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