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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乌桥光华桥改造建设工程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1 生效日期: 2000-04-21
发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0]74号

为加快本市旧城改造步伐,进一步改善汕头的交通和投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乌桥、光华桥两座危桥进行改造建设。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两桥改造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全长750米,范围为南起镇平路,北至西港路的地域(具体范围以建设单位设立的界桩和标志为准)。

  二、工程建设由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凡在工程范围内需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被拆迁人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有关产权证明文书,向市城建局下设的拆迁办公室办理登记缴验手续;市城建局将依据《汕头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对在工程范围内违反规划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使用人应依法自行拆除。

  四、凡在工程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其权属单位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现有管线的位置、数量、埋深情况及处理意见等资料提供给市城建局下设的拆迁办公室,并在工程施工期间派员到现场监理。
  对工程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其权属单位应负责迁移,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建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

  六、凡在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拆迁和工程施工的进行。对逾期不服从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教育、限期搬迁仍拒不执行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搬迁。

  七、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干扰房屋拆迁、管线迁移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盗窃、破坏、抢夺工程建设财物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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