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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宝安、龙岗分局企业注册登记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 2000-04-1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宝安、龙岗分局,注册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宝安、龙岗分局企业注册登记业务的职责分工,加强两区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宝安、龙岗分局分别负责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在其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法人、非法人经营单位、企业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分局对上述企业及机构不再进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特控企业及由国家局、省局核准名称的企业除外。
       在宝安、龙岗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市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注册分局负责登记。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业务按上述分工进行办理。若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受理的分局不一致的,由核准企业名称的分局负责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移交给受理企业登记的分局。
       三、在宝安、龙岗分局登记的企业跨区变更地址,企业新地址在特区内的,由宝安、龙岗分局核转后到注册分局办理登记,宝安、龙岗分局一并将企业档案移交给注册分局;企业新地址在宝安或者龙岗区的,由原地址所在分局核转到新地址所在分局负责登记,原登记的分局负责将企业档案移交给新地址所在地的分局。原在注册分局登记的企业跨区变更地址的仍由注册分局负责登记。
       四、各辖区分局企管科、注册登记室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在其辖区内的内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核对盖章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刻制。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注册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业务,仍由原登记的分局负责办理。
       六、宝安、龙岗分局企业登记工作的其他事项,仍按《关于印发〈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工商(1995)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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