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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瑞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2 生效日期: 2003-05-22
发布部门: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市地税函[2003]95号
瑞金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关于瑞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减免营业税的请示》(瑞地税发[2003]6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第一条的规定,并经我局减免税领导小组2003年5月20日审核,同意免征瑞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2年委托工商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利息收入378239.73元应申报缴纳的营业税18911.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23.84元、教育费附加567.36元。同时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赣市地税函[2003]2号)第三条的规定,请你局加强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对未经批准减免营业税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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