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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市府发[20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实行应急救助的工作,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机制,做到尽快组织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持灾区的稳定,根据本市多灾易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第二条 救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救灾经费实行分级负担。救灾应急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救灾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灾、风雹灾、台风灾、干旱灾、地震灾、地质灾、低温冷害、生物灾害以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特大、重大自然灾害。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及管理责任
  第五条 根据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破坏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自然灾害分为三个等级。
  (一)特大自然灾害;
  (二)重大自然灾害;
  (三)一般自然灾害。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并按下列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自然灾害。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理,并由当地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二)特重大自然灾害,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和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之内分别向市政府和民政局简要报告灾情信息;县(市、区)民政局在8小时之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汇报会总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政府在48小时之内将综合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报市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同时,县(市、区)民政局将详细灾情报告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6小时之内向省民政厅简要报告灾情信息;12小时之内向省政府报告初步汇总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并抄报省财政厅;灾情稳定后,市政府及时将综合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报省民政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第七条 全市性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做好救灾工作。

  第八条 一般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对口支援。

第三章 应急反应机构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特大、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性的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农业的市委副书记、分管民政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赣州军分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武警赣州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灾情评估、转移安置、物资保障、灾后重建、审计监察五个工作组。

  第十条 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贸委、市广电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等单位组成。由市民政局负责。
  职责:负责与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赣州部队以及灾区所在地政府的联络工作;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应急指挥部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情况;及时协调和处理救灾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完成救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救灾应急指挥部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农业局、市地震局等单位组成。由市民政局负责。
  职责:负责做好灾害趋势的预测;负责组织自然灾害评估,确定灾害等级。

  第十二条 救灾应急指挥部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赣州军分区、武警赣州支队等单位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职责:负责灾民的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灾区卫生防疫、治安防范和保障工作;负责赴灾区抢险救灾部队的调遣和指挥工作。

  第十三条 救灾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工委、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人民保险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由市民政局负责。
  职责:负责救灾应急所需的交通、通信、医疗救护、救援物资的调度、下拨和供应;负责救灾资金的分配和管理;负责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与发放。

  第十四条 救灾应急指挥部灾后重建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供电局、市电信公司、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单位组成。由市民政局负责。
  职责:负责灾区灾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制定灾民房屋重建总体方案;负责灾区水利、通信、交通、教育、电力设施的恢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灾民生活救济工作。

  第十五条 救灾指挥部审计监察组由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由市政府分管民政的副秘书长负责。
  职责: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察,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政府和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指令;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转移人口、行动路线、安置地点的具体规划和实施;
  (三)负责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整理与上报工作;
  (四)负责自然灾害的预防处理、调查核实与上报工作;
  (五)安排好灾民基本生活,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第四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
  第十七条 在发生特大、重大自然灾害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应急反应机构启动运转。
  (一)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迅速到位,参加紧急会议,研究布署救灾应急工作:
  1、听取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关于自然灾害及损失情况的汇报,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根据灾情和应急规模,研究确定灾害应急期间的起止日期;
  3、根据灾情,确定是否设立灾区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
  4、研究部署紧急救援工作,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派员视察,指导救灾。
  (二)组织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救灾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三)根据灾情需要,调派部队赶赴灾区指导和帮助抢险救灾。
  (四)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十八条 在一般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应急行动和反应规模,由灾区所在地政府视灾情自行决定;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第五章 应急准备和保障计划
  第十九条 救灾资金筹措应当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市政府原则上只对发生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一般自然灾害由各县(市、区)负责筹集救灾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必须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上一年度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建立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救灾工作应急任务,拟定和编制工作计划。组织好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可以进行模拟演习。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救灾工作中,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特大、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的;
  (二)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测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灾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救灾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灾害特点,制定救灾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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