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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1 生效日期: 2003-04-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九府厅发[200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市预防非典型肺炎协调小组制订的《九江市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
  九江市预防非典型肺炎协调小组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为加强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及早发现和控制疫情,为全市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疫情确认与分级
  一、疫情确认
  本市首例病例由市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确认,非首例病例由县级疾病控制机构(防疫站,下同)和指定医院确认。

  二、疫情分级
  按发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为三级。
  I级疫情:某一地区发生病例10例以下,但无继发病例。
  II级疫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II级:
  1、以县为单位发病10-20例;
  2、30天内发生继发病例10例以下;
  3、特殊情况需定为II级疫情者。
  III级疫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III级:
  1、以县为单位发病20例以上;
  2、30天内发生继发病例10例以上;
  3、30天内两个以上县级单位发生继发病例;
  4、特殊情况需定为III级疫情者。
  防治对策
  指导原则: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机构。成立九江市预防非典型肺炎协调小组,市政府蔡晓明市长为组长,副市长陈晖、市卫生局局长谭毓清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九江检验检疫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局、市民航局、九江港务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局、市外办(侨办)、市台办、九江车务段、市药监局、市医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电话:8230037,谭毓清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设立防治领导机构。市卫生局成立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市卫生局谭毓清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吴磊军、陈玲珠、党组成员曹腊贵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于市疾病控制中心(市防疫站),电话:8581998,熊隆军任办公室主任。
  3、明确并落实部门职责(各部门职责见《九江市预防非典型肺炎协调小组各部门工作职责》。

  二、加强疫源检索
  1、建立疫情监测网络。在全市各类医疗机构设立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哨点1561个,形成市、县、乡、村四级疫情监测网。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在4月20日前按上级要求和规范建立发热门诊,归口接诊发热病人,对可疑病人送隔离观察室进行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人立即报告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处置。
  2、加强外来人员监测。各车站、码头(含机场)等外来人员流入单位,由运营单位固定专人设立监测哨(市级以上设留验站)。对来自疫区的人员要逐人登记,对疑似病人立即电话报告当地疾病控制机构。
  3、做好重点单位的疫情搜索。各宾馆、旅店等接待外来人员住宿的单位要健全住宿登记制度,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医院检查。各类学(院)校和托幼机构要建立晨查制度,对发热咳嗽者要及时送院检查,门卫要严格外来人员查询登记,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

  三、严格疫报制度
  1、严格报告程序。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各监测哨点、宾馆、饭店、旅社、社区组织和个人等发现的疫情要立即报告各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各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后,立即报市疾病控制中心(市防疫站),电话:8581998。市直医疗单位报浔阳区疾病控制中心,市内厂矿医院、各类院、学校按现行情报告程序报告所在区疾病控制中心。
  市疾病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按规定立即做好疫情紧急处置,并立即报市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组长报市预防非典型肺炎协调小组组长,所有报病单位对疫情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2、规范疫情报告内容。各县级疾病控制中心疫情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外来人员要加报从何处来),主要症状,已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等。
  3、启动零报、日报制。各县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日15时向市疾控中心报告疫情,无疫情时报告零疫情。已收治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其治疗转归情况亦一并报告。

  四、完善反应机制
  1、建立指挥系统。市、县两级政府建立预防非典型肺炎协调小组,为本级预防非典型肺炎最高指挥机构。市、县两级卫生局成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为本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权威机构,负责本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督查工作,并下设办公室。
  2、建立专家系统。市、县卫生局抽调有关专家组成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分别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等疫情控制、非典型肺炎病人诊治、消毒隔离、医护人员防护等技术指导工作。
  3、建立应急系统。市、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应调整和健全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置机动队,主要领导任队长,承担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任务。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护队,院长任队长,承担非典型肺炎紧急救治任务。接受市、县两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指挥和调度。
  上述应急组织应修订完善应急行动预案,落实任务分工,配齐必备装备,保证通信畅通,时刻处于应急状态,确保能随时应急出动。
  4、建立救治系统。各地县级人民医院为本辖区非典型肺炎救治定点医院。
  市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指定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为九江市区(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非典型肺炎病人救治定点医院,电话:8131341(昼)、8223287(夜)。
  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非典型肺炎病区通风良好,相对独立,与其他病区便于隔离;
  (2)病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间无交叉;
  (3)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分别收入不同病房;
  (4)医护人员办公室应与病房分隔无交叉;
  (5)病房内备有足够数量的呼吸机及吸氧等设备;
  (6)定点医院专门病房由感染(传染)科、呼吸科和ICU科室抽调医护人员组成诊疗小组。
  各定点医院应加强应急值班,完善救护设施,组织技术培训,辖区内需转运的病人由定点医院派出专车转运。
  5、建立信息系统。市、县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下载、转发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资讯,及时掌握疫情及防治工作动态,传达有关指令,以指导防治工作。
  6、建立监督系统。市、县两级卫生局建立由卫生监督员组成的执法队,对公共场所、学校、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及疫点疫区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和监督。对违规违法行为,将根据情节实施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

  五、规范应急响应
  1、三级响应--I级疫情发生后启动。
  县级防机动队急赴现场,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实施各项防制措施。
  当地非典型肺炎指定收治医院按《技术方案》要求做好病人转运和隔离消毒防护等工作。
  市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根据疫情和县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请求,派出技术力量予以支援。
  本市首发病例,市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确诊。
  2、二级响应--II级疫情发生后启动。在三级响应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县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医疗救治需要,组织本级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准备,控制疫情发展。向同级政府提出疫点(区)划定和管制建议,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动协调工作。
  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疫情和县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请求,动员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准备。
  派出市预防控制技术专家组或/和疫情处置机动队赶赴现场紧急支援。必要时请求省级支援。
  3、一级响应--III级疫情发生后启动。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立即向省卫生厅、市预防非典型肺炎协调小组组长报告疫情;市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急赴疫区,协助当地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指挥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疫区划定和管制建议;向全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提出防制要求;做好后续物资、技术、经费支援的调度、协调工作。
  4、解除响应--最后一例病人治愈出院15天后无新发病例时,解除响应。各级卫生部门做好防治工作统计及总结。以县为单位5日内将总结书面报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提高控制能力
  1、及时查明疫情。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尽早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具体要求按卫生部《技术方案》执行。
  2、严格管理接触者。凡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均要查明密切接触人数,并实施有效的医学观察。不疏漏一个环节,不遗漏一名接触者。
  3、严格落实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落实首诊负责制,对病人、疑似病人一律在就近的指定医院就地隔离治疗,落实防制措施。各指定医院一律不得拒收病人,对不服从隔离治疗的病人,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强制隔离。
  4、医疗单位要按照《技术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医院消毒隔离措施,加强病区管理,加强医护人员自身防护,确保医护人员安全。

  七、提高救治效果
  1、对病人及疑似病人,定点医院组织诊疗小组分析病情,作出诊断和鉴别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2、主要领导要亲临救治现场指挥救治。
  3、定点医院对重症病例救治困难时,及时报请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技术力量予以支援。

  八、注重宣传教育
  1、开展社会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对人民健康的重视和关心,宣传非典型肺炎预防科普知识。新闻单位要在传播媒体上定期刊播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宣传工作要适时适度,重点宣传非典型肺炎的可防、可治、可控制性,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所有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各类学校、医院以及各种机动交通工具上都要设立醒目的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警示招贴,医院还要有宣传专栏。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要集中上课,普及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
  2、设立咨询电话。市疾控中心每天24小时开通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咨询热线,电话:8581998。各县级疾病控制机构也要设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咨询热线电话。
  3、定期公布有关信息。由市预防非典型肺炎协调小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信息,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发布疫情信息。
  4、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活动。动员广大群众开展以整治环境卫生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春夏季传染病的爱国卫生活动。同时,教育群众勤洗手,勤洗脸,勤换衣服,多锻炼,室内多通风,各公共场所(包括网吧、休闲场所、机动交通工具)注意通风,定期消毒等。具体要求按市爱卫办总体部署进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和要求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技术方案》执行。
  本方案与卫生部、省卫生厅此后发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地及时上网查询。

附:1、关于做好学生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
  2、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消毒处理方案
  3、非典型肺炎留验站设置的有关规定(暂行)
附1:关于做好学生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
  为防止学校发生非典型肺炎,保护学生、儿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此工作意见。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领导,增加投入,制定学校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计划,负责落实学校晨检制度,广泛开展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科普宣传,使广大教职员工了解此病的特征与预防的方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治疗病人。

  二、学校应加强教室等学生活动场所室内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至少每周开展学校大扫除活动和对学生教室、住处等聚集场所的消毒工作等,保证学校室内外的环境卫生清洁。

  三、学校应严格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及学生家庭人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学生、教职员工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

  四、经医院诊断为疑似或确诊非典型肺炎的学生、教职员工,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治愈出院后要留在家中休息1周,病情确无反复方可回校。

  五、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室)要加强观察,凡有可疑病症(发热、咳嗽)者,要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有寄宿的学校,对病人的同宿舍人员要隔离,进行医学观察2周,观察期间不能参与集体活动,隔离场所要选定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区域。

  六、家庭成员中有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学生、教职员工,学校必须让其留家观察14天,无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后再回校上课(班)。

  七、对缺勤的学生、教职员工要进行调查,如果医院诊断为疑似或确诊非典型肺炎的,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控制机构和教育局。

  八、对出现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学校,该患者所活动过的室内场所要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

  九、要利用墙报、校内广播、上卫生课等多种形式进行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让学生掌握、了解春季多发疾病的预防知识,消除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要注意勤洗手,搞好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营养和合理的休息,防止过度的紧张和疲劳,并注意防寒保暖。

附2: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消毒处理方案
  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通过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传播和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特制定上述场所消毒处理方案:
  1、消毒控制范围:
  各种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出租车和厂矿公共交通车等);各级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商场、书店、宾馆、餐厅、展览馆、博物馆、侯车(机、船、诊)室、银行、保险电信等菅业场所以及网吧、影剧院、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2、消毒控制措施:
  2.1、未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阶段:
  公共场所的地面、墙面、物体表面至少每天进行一次消毒;空间消毒至少每三天进行一次;
  通往疫区的交通工具至少每班次进行一次空间、地面、物表消毒;其它班次交通工具至少每天进行一次地面、物表消毒,至少每三天进行一次空间消毒。
  2.2、已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阶段:
  公共场所的地面、墙面、物体表面至少每天进行两次消毒;空间消毒至少每天进行一次;
  交通工具每班次进行一次空间、地面、物表消毒。
  2.3、注意事项:
  2.3.1、各单位消毒时应在疾病控制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2.3.2、进行消毒时应注意安全。
  2.3.3、加强场所、交通工具的通风换气工作,并注意对密闭空间空调系统的消毒工作。
  2.3.4、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的入口处应设置消毒垫,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浓度2000mg/L;二溴海因消毒剂,浓度1000mg/L,并注意经常补充消毒液。
  3、消毒控制方法:
  3.1、空间消毒:
  3.1.1、熏蒸消毒:
  过氧乙酸,浓度15%,按7ml/立方米用量加热熏蒸2小时后,开门窗通风;
  3.1.2、气溶胶喷雾消毒:
  过氧乙酸,浓度2%,按8ml/立方米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1小时,开门窗通风;
  3.2、墙面、地面消毒:
  过氧乙酸,浓度0。2-0。5%;含氯消毒剂,浓度1000-2000mg/L;二溴海因消毒剂,浓度500-1000mg/L。用量:泥土墙150-300ml/平方米,石灰墙、木板墙、水泥墙100ml/平方米;地面200-300ml/平方米。作滞留喷洒或湿式拖地消毒,作用时间不少于60分钟。
  3.3、物体表面消毒:
  含氯消毒剂,浓度1000mg/L,作表面擦拭,30分钟后用清水清洗或擦拭。
  3.4、对可能受污染的床上用品、毛巾:
  含氯消毒剂,浓度250-500mg/L,浸泡消毒30分钟。
  3.5、空调系统:
  确保公共场所的空调系统安全送气,可对整个供气设备和送气管路用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
附3:非典型肺炎留验站设置的有关规定(暂行)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铁路客运站、汽车站、航运客运站及航空客运站可疑非典型肺炎病人留验站的设立作出如下规定:
  一、留验站在当地非典型肺炎预防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疾病控制机构的要求,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并应按照《九江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制定好本留验站的工作方案。

  二、设置条件:
  1、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并接受过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培训的医务人员。
  2、房屋:至少有2间以上,通风条件好,分隔离区和工作区,应有专门通道,并与其他区域隔离,隔离区出口处应设有消毒脚垫。
  3、个人防护物品:备有12层棉纱口罩,工作帽、长筒胶靴、胶皮手套、隔离衣、防护眼镜及非接触式洗手装置等;
  4、消毒药品、器械:紫外线灯、过氧乙酸、有效氯消毒液、喷雾器、酒精灯等;

  三、留验对象:发热(体温>38℃以上)者,需留验观察。

  四、病人转运:仅有发热症状者,送就近医院诊治;既有发热,又有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接触史者,立即通知指定医院转运病人。

  五、消毒:按照《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的规定对留验站和病人的排泄物等作好消毒工作。

  六、留验站设立后应予公示。

  七、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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