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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4 生效日期: 2003-04-14
发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国税函[2003]149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74号),我们拟定了《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请各级国税机关结合当地情况,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附件: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保障水平,近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74号),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全省的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提高。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背景
  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也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上述会议强调指出: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截止2002年底,我省城镇有17.76万登记失业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有100万,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目前,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方式。在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约有30%是自谋职业。为了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轻他们的税费负担,根据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通知规定:“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这一政策的调整不仅仅只适用下岗失业人员,而且适用于所有缴纳增值税的个人。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我省对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提高。

  二、我省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有关情况
  (一)标准。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按销售货物、销售劳务和按次纳税三个项目,分城市、县城(镇)、农村三个档次确定。提高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
  提高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单位:元
         城市   县城   农村
  销售货物   3000   2800   2000
  销售劳务   2500   2200   1500
  按日(次)   150
  (二)标准的确定。城市、县城、镇、农村的划分仍按城市维护建设税确定税率的标准执行。即城市指省辖市、设区市所在地的市区,包括城区、郊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城市与郊区、县城与城郊区、建制镇与镇郊的具体划分,一律以行政区划为准。
  (三)提高后的起征点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个人,即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四)提高的起征点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止,已按原规定征收入库的税款不予退税。

  三、与原规定相比,新起征点具有的几个特点
  与《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135号)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见下表)相比,这次提高起征点的特点,一是提高幅度大,从三大项分档次情况来看,均作了大幅度的提高,以县城(镇)为例,销售货物提高后的起征点是提高前的3.5倍、销售劳务是提高前的7.3倍、按次纳税的是提高前的3倍。在各项目中,提高幅度最大的为农村销售劳务,提高后的起征点是提高前标准的7.5倍。二是兼顾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拉开差距,仍然采用了分城乡确定起征点标准的办法。三是与我省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形势紧密衔接,我省的下岗失业人员重点在城市和县城(镇),因此在确定起征点时,城市和县城(镇)之间的起征点标准比较接近,而县城(镇)和农村之间差距较大。四是受益广泛,新标准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个人,即包括个体经营及其他个人,根据2003年1月份的纳税情况测算,全省有9万余个体经营者或个人受益。五是得到的实惠多,提高标准后,全省个体经营者或个人每年可从中享受到9940万元的减免税收。
  提高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单位:元
        城市  县城  农村
  销售货物  1000  800  600
  销售劳务   400     300  200
  按日(次)  50    50    50

  四、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工作要求
  为了使该项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尽可能减轻其对收入、征管的影响,省国家税务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体,再就业中心,办税场所,商品、集贸市场进行宣传,并张贴公告,让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和增值税纳税个人及时了解这一政策;二是加大对起征点以上个人纳税户的征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从事批发和销售大宗商品的个体经营者的征管,减少漏征漏管户和走失逃亡户,同时精简个体税收征管力量,降低税收成本;三是充分利用协税护税组织做好民主评税工作,及时把新的起征点贯彻到位,防止人为地擅自提高纳税户的销售定额或变通执行新的起征点政策,使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使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明明白白交税。
  为了检查新起征点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国家税务局还将在近期组织人员进行暗访和明查。对人为提高纳税户销售定额,不执行新起征点标准或擅自变通标准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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