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6 生效日期: 1999-12-06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9]595号
各征收、稽查分局,各区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1月16日·国税发199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
二、企业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按有关税收法规定执行,税收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高于国家统一的帐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并实行差额提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金的各项货款余额X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当年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本年末应收帐款余额×提取比例-上年末坏帐准备金额余额。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应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年终统一计算扣除,末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四、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的核销和扣除,须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坏账损失的申报、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呆账损失的核销,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但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由其总机构审批核销呆账损失的,所属企业应将总机构审批情况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核销扣除。总机构批复数与省级税务机关审查核准数不一致和未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调整。
五、本通知适用于所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分支机构。
六、本通知有关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