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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110KV南大输电线路工程申报缴纳营业税地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 2003-03-27
发布部门: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市地税函[2003]42号
江西省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确定110KV南大输电线路工程纳税地点的请示》(赣电总[2003]06号)收悉,经我局派员调查并研究,根据建筑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的有关规定,以及你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算情况(南康段工程款约占总工程款的32%、大余段工程款约占总工程款的68%),请你单位在预收工程款时按照南康市32%、大余县68%比例分别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并按规定开具建筑业发票。待工程决算时,再按总工程实际决算金额及南康市、大余县所占比例据实分别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清算。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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