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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6 生效日期: 2003-03-26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发[2003]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已经2003年2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为依据,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调整工作,通过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达到依法、统一、科学、有序的管理目标,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核算、逐步到位、财政监督。即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重新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区)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目前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规模、业务量的大小以及资产的质量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收,对暂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整改后逐步上收。体制上收后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规模仍将留在当地,用于解决当地职工购建房贷款。

  三、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谢碧联担任,市政府副市长尹礼山、市长助理袁元顺为副组长,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监察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市房产局、市房改办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由市房改办承担。

  四、管理机构的调整和主要职能
  ㈠机构设置
  按照《条例》规定和体制调整原则,全市设立1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市人民政府,为副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时撤销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其调整改组为市中心驻各县(市)的办事机构,定名为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副科级事业单位。各县(市)办事处具体负责当地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以及办理贷款等具体业务。
  ㈡人员编制
  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定编101人,其中市中心机关定编30人,县(市)办事处人员定编为71人。根据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规模和业务量大小以及管理工作规范程度的不同合理配置人员。即资金归集规模和业务量较大的大余县、上犹县、宁都县(归集额均在2000万元以上)按5人配置;瑞金、赣县、于都、崇义、信丰、南康、龙南、兴国、石城、全南、定南、会昌、寻乌、安远等县按4人配置。
  在各县(市)的人员定编数额内,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对照人员选用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人员的思想品质、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技能、在岗年限等方面进行认真考核,择优推选,并将推选人员名单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市)办事处负责人由市中心考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富余人员则由各县(市)结合机构改革妥善安置。
  ㈢人员选用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端正,服务意识强,热爱本行业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没有违纪行为,具体从事住房公积金业务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人员;
  2、年龄在45岁以下(原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可以放宽到48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毕业于财会、金融、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的人员;
  3、掌握一定计算机知识并具备操作技能,熟悉公积金业务知识的人员;
  4、具有财会、经济管理、计算机应用等初级专业技能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
  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县(市)办事处在做好上述相应职能的同时,要认真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本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认真初审本县(市)职工个人的住房贷款,初审符合要求后再转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时承办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布置的其他事项。

  五、资产的清理核实、移交和上收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省政府《关于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冻结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编制的紧急通知》要求,市政府已经对全市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工作,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人、财、物进行了全面的核实,同时还对有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和要求。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确定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上收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如下:
  1、截止2002年12月底止,县(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
  2、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产帐实相符,个人明细账清楚;
  3、2002年底前县(市)财政拖欠的配套资金(按当地缴交标准核算),由各县(市)政府制定补欠配套计划,并保证在2003年底前全额补齐,若不能按时补齐,则承诺由市财政对县(市)采取代扣代收的办法进行补缴。
  4、凡在《条例》发布后发放项目贷款以及发放的住房建设以外的贷款已到期的,各县(市)政府必须作出承诺,要确保在2003年底前全部收回,若不按时间要求收回则由当地财政予以垫补,否则由市财政在转移支付中抵扣。
  5、从2003年起,各县(市)配套缴交比例不得低于3%,按享受人员的资金供给渠道配齐。属财政供养人员若不按标准配缴的则由市财政根据标准统一代扣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拨到各县(市)办事处。

  六、工作要求
  ㈠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㈡对符合条件上收的县(市)要按照上收的条件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人、财、物顺利移交;对不符合条件暂不上收的县(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参照上收县(市)办事处的管理体制和模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文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切实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为下一步上收做好准备。
  ㈢建设、房管、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编办等部门要顾全大局,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能因机构调整而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到正常业务不断,工作秩序不乱。
  ㈣严肃纪律,坚决做到“四个不准”:一是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私分财物;二是不准突击提干;三是不准超编进人;四是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对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的规定严肃查处。

  七、工作步骤
  ㈠2003年2月底前,召开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
  ㈡2003年3月底前,各县(市)必须组织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完成2002年12月31前公积金余额与单位的对账工作,并向职工个人公布2002年底的账目余额或向职工发放缴存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同时,各县(市)政府要制定出项目贷款和违规资金的回收计划及财政历年拖欠配套资金的补欠计划,并向市政府作出承诺。
  ㈢2003年4月底前,市政府从建设(房管)、财政、审计、编办等部门抽调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若干工作组,分赴各县(市),就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上收调整工作做进一步清核和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性协议。同时,各县(市)将办事处候选人员名单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㈣2003年5月底前,新设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挂牌,并与上收的原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人员、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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