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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1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区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性能,防止利用专用发票偷骗增值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3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版专用发票。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这次启用的新版专用发票包括电脑专用发票和手写专用发票。

  二、我市已于1999年12月6日起开始启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从2000年1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一律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其他企业可继续使用普通计算机开具旧版电脑专用发票。

  新版手写专用发票于2000年1月1日起启用,旧版手写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三、自2000年1月1日起,凡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四、新版专用发票的发票监制章不再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同时取消无色荧光油墨印制的防伪标识。

  五、纳税人取得2000年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必须于200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得抵扣的),逾期未申报的不得抵扣。

  六、自200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在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凡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纳税人必须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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