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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2 生效日期: 1999-11-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1999]31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以国办发(1999)65号和国办发明电(1999)14号文转发了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及发出了开展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并召开了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办公厅随后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的上述文件,并组织收看了电视电话会议。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农村物价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整顿农村电价,控制生猪购销税费,落实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是当前加强农村价格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重点工作
  各地必须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主动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在今年内将农村住宅到户电价降到1元以下;必须按省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文)的规定,对生猪购销税费征收严格管理,不准超过规定收取其他税费和搭车收费,农民与生猪收购者交易生猪,任何部门都不得加收购批差、批零差;落实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制止在粮食收购中压级压价、限收拒收、打白条、搭车收费等行为。

  二、切实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
  各级物价部门除抓好整顿农村电价,控制生猪购销税费标准、落实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等重点工作外,还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农户承担,不得强行在中小学生入学时向学生收取。农村教育费附加用于乡村两级办学,专款专用。农村中小学暂停教育集资,不得收取建校费,不得强行统一校服。
  2、农民经批准使用本集体土地建房的,只交纳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在中心村(只限于村委会所在地)新建住房的,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专款专用。其它如报建费、测绘费、管理费、补偿费、土地垦复金等一律不得收取。对拆旧建新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农民办理结婚证、生育证,只交纳工本费。任何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学习资料费、保证金、敬老基金、纯女户基金、计生合同公证费等其它费用,不得搭售福利奖券、纪念章、书刊和其它物品。婚前检查只在有条件的农村实行,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实的收费标准。
  4、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办理就业卡、计生证,只交纳工本费。不得向农民收取临时工调配费、流动人口管理费、服务费、保险金,不得搭售书刊。
  5、停止执行各种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活动。“改造薄弱学校”、公路建设等不得向农民摊派钱物。对农民捐资办学、办公益事业的,应切实遵循自愿原则。

  三、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
  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出台的各种涉农收费项目和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中央和省已宣布取消或暂缓执行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收,不得变换名称继续收费。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下发后,仍出台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农收费项目必须全部取消;取消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坚决纠正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行为。

  四、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向农民宣传收费、价格政策
  各级物价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如市、县电视台、报纸、乡镇有线广播、墙报、黑板报等)向农民宣传价格、收费政策,向农民公布国家和省已取消或暂缓执行的收费项目,此次清理中取消、纠正和降低标准的项目,及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充分发挥乡镇物价机构、人员的积极性,配合村务公开,在各村、镇张榜公布合法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利于接受农民的监督。

  五、加强农村价格监督检查,防止各种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事件发生
  各级物价部门要在近期组织一次涉农收费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和省已公布取消、降低或暂缓执行的涉农收费项目、标准的落实情况,坚决查处结婚登记、中、小学上学、医疗、农民建房、外出务工、计划生育、生猪购销环节的乱收费,制止各种名目的乱集资和达标升级活动。加强价格信访工作,及时处理农民对价格、收费问题的投诉,防患于未然,防止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事件。

  六、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各级物价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减轻农民负担的责任。各地要将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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