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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工本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3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1999]313号

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你会根据《广东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提出的《关于收取制作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工本费的报告》(粤个协联字[1999]7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一、同意你会向各市、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个协、私协)收5元用于制作缴费卡。

  二、各市、县及以下个协、私协向已交纳会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放缴费卡时不另收费,缴交省个协、私协的5元制作费用在会费中列支;向未交纳会费或交纳的会费一年不足10元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放缴费卡可收费,每卡不超过7元,其中5元上缴省个协、私协用于制卡。此外,各级个协、私协发放缴费卡时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相关费用。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幅度内制定本市的具体收费标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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