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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7 生效日期: 1999-10-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的评议(以下简称述职评议)。


    第三条 述职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促进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四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五)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述职评议可以分别按第四条所列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其中的某些方面进行评议。


    第六条 述职评议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中进行,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委托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评议。可以邀请上级、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参加。
  述职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当有计划进行。
  述职评议对象、内容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于述职评议前两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被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应当述职一次。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参加评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评议作准备。
  调查需要查阅有关材料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查阅有关案卷,可由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参加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述职人员应当根据述职评议的内容作好述职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参加述职评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述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会上,述职人员应当根据述职评议的内容汇报情况,回答问题,听取意见。对述职评议意见有不同看法,允许进行解释和申辩。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有关情况重新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评议中,对述职人员提出的评议意见,由人大常委会责成其限期改进。
  对述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查处,查处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人大常委会。
  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以移送或者责成有关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当报告人大常委会。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会后,述职人员应当根据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评议会后,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检查、听取汇报、复评等形式,督促述职人员改进工作。
  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质询或者发出法律监督书的形式,限期纠正。


    第十五条 经述职评议,对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经述职评议,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渎职的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参加述职评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大代表参加述职评议,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九条 述职评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1995年9月28日中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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