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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工商部门收取生猪市场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6 生效日期: 1999-10-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1999]513号

清远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工商部门在生猪购销环节收费问题的请示》(清市价[1999]103号)收悉。现复如下:
  省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中,第一点规定:“全省统一生猪购销税费征收项目,一共为9项,即:……市场管理费……。除上述税费项目外,各地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第二点中规定:“对屠宰税等税费实行定额计征”;第二点第(五)市场管理费段中规定:“该费一律按猪肉在集贸市场销售的成交额的1.5%收取,每头最高定额为10元”。
  根据省政府的上述规定,工商部门对每头猪从收购到零售只能收取10元以下的市场管理费,有的地方对不进入集贸市场的猪肉经营者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必须在上述“市场管理费”名目下不超过10元的总标准内收取(即工商部门对每头猪总共收取10元以下的管理费),具体征收额由当地政府确定。除此之外,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增加省政府粤府(1999)54号文规定的9项税费以外的任何收费项目及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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