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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非义务教育阶段高(职)中基准学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7 生效日期: 1999-08-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粤价[1999]22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
  根据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非义务教育阶段财政经费不足的实际,为了扶持我省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以下简称高〈职〉中)教育的发展,满足社会对普及高(职)中教育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省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职)中的基准学费标准和上浮幅度(具体调幅详见附表)。各地可按附表中规定的基准学费标准和允许上浮的幅度,制定本地高(职)中具体学费标准。高(职)中学费标准调整后,高中阶段的住宿费、代收费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杂费仍按粤教计[1997]6号文规定执行,职业高中的实习实验费仍按粤教计[1998]5号文执行。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以保证生活困难学生不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
附件:
  广东省高(职)中基准学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地区分类  基准学费标准  允许上浮幅度
  分类  市名  原标准  新标准
  一类  广州.深圳.中山.东莞.  400  600  ①国家级重点职中.省一级普高50%;
  佛山.珠海.江门.汕头  ②省.市级重点职中.市一级普高40%;
  二类  惠州.肇庆.茂名.潮州.  350  500  ③县级重点职中.县一级普高30%;
  湛江.阳江  ④一般职中.普高20%.
  三类  揭阳.韶关.梅州.汕尾.  280  400
  云浮.河源.清远
  注:本表所列标准是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费基准收费标准和允许上浮的幅度。高中的住宿费、代收费仍按粤教计[1997]6号文执行;职业高中的实习实验费按粤教计[1998]5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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