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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1 生效日期: 1999-08-01
发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龙云
                    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文明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广东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在本单位责任地段的范围内实行'包净化、包绿化、包美化'的'三包'责任。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街道办在其管辖区域内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工作。市、  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工商、环保、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商户、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严格按以下规定承担本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
  (一) 包净化。负责搞好室内、建筑物及责任地段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制止各种不讲卫生的行为,经常保持责任地段无纸碎、果皮、烟头、污水、老鼠等,店内配备整洁、美观的垃圾、果皮箱,自觉做好垃圾收集、保洁工作。
  (二) 包绿化。负责搞好和维护好责任地段范围内的店容市貌,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和制止在门外违章堆放杂物、摆放摊档、停放车辆、乱张贴、乱搭建、乱钉挂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观瞻和阻碍公共交通等行为,建筑物外墙立面要保持清洁、美观,设置灯饰、霓虹灯、广告、招牌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责任单位开业、庆典需要在门前摆放花篮、花盆等物品的,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批摆放的期限,确保责任地段范围整齐、美观。
  (三) 包美化。负责搞好和维护好责任地段范围内的店容市貌,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和制止在门外违章堆放杂物、摆放摊档、停放车辆、乱张贴、乱搭建、乱钉挂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观瞻和阻碍公共交通等行为,建筑物外墙立面要保持清洁、美观,设置灯饰、霓虹灯、广告、招牌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责任单位开业、庆典需要在门前摆放花篮、花盆等物品的,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批摆放的期限,确保责任地段范围整齐、美观。


    第五条   责任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门前三包'任务,并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任务书,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地段范围,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指导,并应指定'门前三包'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任务的实施。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门前三包'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责任单位在责任地段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没有及时清洁、收集及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的,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任单位在公共场所、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的,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任单位在责任地段的建筑物不能保持整洁、美观,或者在建筑物外墙、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挂)广告、标语、招牌的,除责令清除外,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任单位因生产、装修房屋等原因产生的垃圾、污染没有及时清理,而随意占用公共通道、路面、空旷地、草坪堆放的,除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外,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责任单位随意侵占绿化带和草坪,在树木上吊挂广告、招牌、杂物,而没有对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做好保护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毁的,并责令赔偿;
  (六)责任单位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搭建遮篷、霓虹灯、灯饰、广告栏(板)、招牌、标语牌的,以及在门前树立带广告性质的遮阳伞、彩旗等物品,或者虽经报批但损坏没有及时维修的;责任单位开业、庆典时摆放的花篮、花盆等物品没有报批,或者超过批准摆放期限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责任单位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公共卫生设施的,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外,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责任单位未经批准,在市区街道、广场、空旷地、草坪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设摊挡、堆放杂物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街区道路以及公共厕所、公共储(化)粪池、公共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八条   责任单位的垃圾应当由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清运,并与环卫管理部门签订清运合同,交纳清运费。责任单位已交付垃圾费给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由一个执罚单位实施处罚。依照本办法进行罚款的,必须开具由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十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怀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按期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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