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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驻穗中央、省属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8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1999]158号

驻穗的中央、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贯彻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现就驻穗中央、省属企业(包括原部队企业和外地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住宅
  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75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1.00元);
  三级:每平方米0.50元;
  四级:每平方米0.40元。
  2、高层住宅(10层及以上)
  一级:按优质优价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95元;
  三级:每平方米1.55元;
  四级:每平方米1.30元;
  五级:每平方米1.0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办公楼(写字楼)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5.00元;
  三级:每平方米10.00元;
  四级:每平方米6.00元;
  五级:每平方米4.00元。
  (三)商场(商铺)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8.00元;
  三级:每平方米11.00元;
  四级:每平方米5.00元;
  五级:每平方米2.5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综合服务收费的最高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应按我局粤价(1999)90号文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服务内容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其收费标准应相对降低。
  为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创优质服务,凡被评为全国、全省优秀示范小区等称号的物业,收费标准可按不超过粤价(1999)90号文规定的幅度上浮,获广州市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也可上浮不超过10%。

  二、以上收费标准已包含上门收垃圾服务、代收代交水、电费服务、防盗门维修费等四项的费用。

  三、住宅小区里多层住宅内的办公用房,其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可比住宅提高不超过100%,商铺可提高不超过200%;高层住宅内的办公用房、商铺的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可提高不超过50%。

  四、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审批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凡现行收费标准已超过本规定最高标准的,物业管理单位必须于1999年8月1日前到我局重新办理审核手续。按现行收费标准需相应调高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经我局重新核定。未经我局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自行确定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申报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程序:
  1、由物业管理单位向我局报送收费申请报告,并填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同时须附齐下列有关资料(复印件):
  ①营业执照(首次申报的必须提供);
  ②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③小区(楼宇)总平面图;
  ④重新调整的要附上原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批准文件。
  2、收费标准经批准后,物业管理单位到我局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置《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六、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许可证有效期满或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七、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24号)和《关于驻穗中央、部队省属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64号)等文件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同样适用于办公楼、商场、厂房的物业收费管理。

  八、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
  表1
  物业管理服务基本情况
  地址  邮编
  地址  邮编
  多层住宅  M2  户  级
  高层住宅  M2  户  级
  办公楼(写字楼)  M2  户  级
  商场(商铺)  M2  户  级
  高尚住宅.别墅  M2  户  级
  其他  级
  表2
  申请综合服务费标准(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注:表中不够位置填写或缺项的可另作书面补充。
  表3
  物业管理收费成本构成计算表(单位:元/月)
  注:序号2--6均不得重复计入已在序号1反映的员工工资和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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