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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4 生效日期: 1999-06-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8]35号文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关于将建制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的意见,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何时执行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省人民政府:
  在一九八七年开征房产税、一九八九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我省考虑到绝大部分建制镇基础较差、经济落后的情况,在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和《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中对建制镇的征税范围规定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经过十年的发展,建制镇的地理结构和经济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少建制镇已发展成城乡一体化,在乡村公路两旁,在依山傍水的地区,其经济发达程度有些超过了原镇区。全省其他地方同样出现这种状况。若仍按现行规定只对老镇区征税,税负极不平衡、也极不合理。据省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在目前的城镇管理中,已不再使用“镇区”一词,代之的是经省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因此,再用“镇区”范围来确定征免税已显落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上也非常困难,征纳双方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理顺政策,使之适应新的经济状况,使基层税务机关征税有法可依,同时为了平衡税负,增加税收收入,我局建议:将原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168号、[1989]39号文中规定的建制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当否?请批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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