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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优惠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5 生效日期: 2002-09-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景府发[2002]13号

景府发[20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优惠办法》已经2002年7月1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景德镇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优惠办法
  为优化我市经济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加快瓷都经济发展,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经济重镇和江南旅游都市这一宏伟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情,特制定下列优惠政策。
  一、投资范围
  1、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发展领域和项目外,均可投资发展。
  2、重点招商范围包括陶瓷、食品、机械、轻化、旅游、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房地产业、农产业、大中型商业设施以及民办学校、营利性医院等。

  二、税收优惠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率为3%(指地方部分税额)。
  4、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和地方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和地方所得税(简称“二免三减”)。
  5、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渔业生产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以及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按“五免五减半”征收。
  6、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7、兴办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按“五免五减半”征收。
  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的税款,按上述条件,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限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9、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来投资者兴办的企业投产后3年内各项地方税收全额征收,3年后10年内每年征收总额超过前3年征收平均数的部分,根据地税部门的核定,由受益财政部门在政府奖励外来投资者基金中奖励60%给企业,国家法律法规所限制的行业不能享受。对先进技术型、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人数50人以上并占全体员工30%以上的企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的龙头型企业,投资后4年内按地方税收征收数由财政部门在政府奖励外来投资者基金中奖励给企业。4年后12年内征收总额超过前4年平均数的部分,由受益财政部门在政府奖励外来投资者基金中奖励60%。
  10、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再投资。新来的外来投资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凡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资金不足的,经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可由当地财政将所得税部分全额拨补给企业,第3至第5年由同级财政按50%拨补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11、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以及从沿海内迁我市增加税源的生产加工企业,建成后3年内,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其地方享有部分,采取先征收,再拨补给企业。
  12、市外投资者来我市开办独资、合资、合作,投资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缴纳的所得税由受益财政第1年至第2年全额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第3年至第5年返还50%,缴纳的营业税,由受益财政部门核定增长基数,超收部分适当返还。
  13、外来投资农林牧渔开发项目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外来投资企业占用耕地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属市本级收取的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自用房屋免征3年房地产税。
  14、利用国有、集体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缴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税。
  15、在工业园区内兴建的高科技、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有利于培植财源的项目,经财政和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给予贴息补助。工业园区内列入省级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先征后返。
  16、对进工业园的新办生产性企业,一律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免征耕地占用税;“三废”利用项目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可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科研院校在园区注册开展技术研究、转让成果等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所得,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科研、企事业单位在园区开展的技术转让以及有关的收入,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所得税。
  17、对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综合商场,其所得税超上年增量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其他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超上年增量,按年上缴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不同档次,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20%、30%、40%奖励给企业。
  18、对新建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建成后3年内,按当年交易额在1.5亿元以上2.5亿元以下、2.5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4亿元以上的不同规模,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35%、45%、50%,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
  19、鼓励和吸引国外、省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等额奖励给纳税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的营业、办公场所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按优惠价出让,免收市本级有权减免的规费。产业基金、财务公司、投资公司享受以上同等优惠政策。
  20、对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在不欠税的前提下,按实际纳税较上年增长10%、10%-20%、20%以上不同情况,分别由受益财政按其纳税额地方增量部分的30%、40%、50%给予奖励。
  21、对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以第1年的纳税额为基数,3年内纳税额比上年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用于奖励该企业科技创新。
  22、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兴办经营规模小的私营企业所上交的流转税可实行“双定”征收,1年1定,定期内不再变动。

  三、土地使用优惠
  23、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荒地和滩涂资源从事农业开发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50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24、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土地,视其所处的位置、开发程度和地段的等级,实行不同的地价。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给予以下地价优惠:(一)客商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除房地产开发外的生产性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全额返还;(二)对一次性投资80万美元到150万美元、150万美元到250万美元、250万美元以上项目,分别返还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的15%、25%和35%( 用人民币进行投资的,按同期国家外汇牌价折为美元计算);(三)对成片开发荒地荒山荒滩达200亩以上,并主要用于建设工业项目的,返还15-25%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四)对开发属部、省级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的返还25-35%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五)对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三高农业、文化教育事业项目、先进技术型企业的,返还35-45%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其中客商出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返还70%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
  25、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内一律免缴土地使用费,投产后5年内按前款标准的50%缴纳,其中投资额折算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投产后3年内继续免缴土地使用费;对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技术先进型企业(经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前5年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后从低计价征收;大面积开发使用国有荒山、荒坡、水域项目,前10年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后从低计价征收。
  26、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科技研究、教育和社会福利企、事业,投资农业开发需占有国有荒地的,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地审批手续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27、外来投资者创办生产性企业和进行市场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外经贸局或市合作办商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可按照政府所获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5%-15%予以返还,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外来投资者兴建符合城市规划的大型商品市场,扣除成本价,土地出让金优惠30%?/FONT>50%。
  28、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凡各地自行补充耕地、保持耕地平衡的,可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外来投资企业的非行政划拨用地在项目设计设定的建设期不计算租金或出让金。建设期结束后,以租赁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府按期每年应缴土地收益的80%扶持5年。对外商投资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其前5年应交的土地收益全免,同时经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出让金可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

  四、有关规费优惠
  29、对外地企业总部在我市注册且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发展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自批准之日起,基建期间免征土地收益和地方性规费,投产后按每年应缴土地收益的30%-60%缴纳;投产后的3年内,继续免交地方性规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先征后奖返。对固定资产超过3000万元的优惠幅度还可酌情提高。
  30、对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或200元美元以上的各类生产服务性实体,建设期内地方性规费予以免交。投产运营后,地方性规费免交3年,对其中实际缴纳税收年增10%以上的经济实体,5年内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分年奖返。
  31、对市政府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安置下岗职工人数50人以上并占全体员工30%以上的企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城建、房管、卫生、教育等部门收取规费按最低标准优惠50%。
  32、外来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可在本市正常使用,需要换发本市牌照的,除车检、牌照工本费外,不附加任何费用。
  33、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办企业和非经营性项目,面积在200亩以上园地,经市政府批准,可免缴有关建设规费。
  34、鼓励外来投资者兴建大型商品市场,凡是符合城市规划所建设的市场,各项规费优惠30-50%。社会受益面较大或投资金额较大的市场建设项目,还可向政府申报更加优惠的政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给予特别优惠。
  35、鼓励外来投资者以专利、专有技术、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来景投资。以技术要素作为股权投资的,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以超过35%,另有约定的除外;外来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享受新产品退增值税的政策优惠。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五、其他优惠措施
  36、对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和生产性新建、扩建项目贷款,在还本付息期间,经核准可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新增折旧资金可全额用于还贷。
  37、对外来投资者新办旅游景点、新办旅游企业,5年内缴纳的所得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将税额的50%奖励纳税者。涉外宾馆的水、电、气收费一律执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价格政策。
  38、对经市特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或年销售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的种养专业大户发展产业化经营项目,以2000年实际缴纳税收为基数,照章纳税后超额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奖返3年。
  39、鼓励市外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产业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景投资,注册登记公司,建立生产基地,设立经营机构。凡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年营业额或出口创汇额较大的投资企业(项目),可应投资者的具体要求,由当地政府进行专项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可由市政府专门协调,特事特办,给予重点扶持。
  40、鼓励市外投资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市外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可以全部收购,也可以根据需要部分收购。收购时以资产评估价为参考,由市经贸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主持,公开竞价出售,收购价可以低于净资产评估值,其中收购资不抵债企业的,可先由出售方对超过企业总资产的债务和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然后收购。
  41、对整体购买国有企业资产,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应交款10-20%的优惠;不能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在购买后3年内交清,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款总额的50%,差额部分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60%支付利息,并实行财产抵押。
  42、外来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户口和子女就学给予优惠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可登记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投资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其企业所在地或购买的房产所在地登记常住城镇户口:(1)经市合作办认定投资额在20万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或年累计缴纳税金1万元以上的外来个体工商户;(2)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者;(3)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6万元以上成套商品房(含房改房)的;(4)购买价值10万元以上店面的。
  43、市外投资兴办企业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应视同当地企业给予同等待遇。在本市贫困地区兴办投资扶贫实体和扶贫开发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上级部门扶贫贷款。
  44、市外经贸局为境外、国外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市合作办为境内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为外资和内资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介绍合作伙伴,受理客商投诉,协调外来投资企业与本市有关单位的关系,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方位服务。
  45、严格规范对外来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收费行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务院、省政府及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外,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收费、摊派。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向市政府请示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
  46、各级政府在评选先进单位和劳模、先进工作者时,要安排一定的名额给外来投资企业,对为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由当地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纳税额高的,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可以参加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可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47、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其人事劳动关系分别寄存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和技术交流中心后,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外商投资者的子女入学入托在所在学区优先安排。
  48、对重点项目实行领导挂点联系制度。对于引进外资200万美元以上,内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由市政府进行调度,领导挂点联系。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引进内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进行调度,并确定领导挂点联系。
  49、对投资200万美元及2000万人民币以上,遵守我国法律,从事合法经营的外来投资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其景德镇市“荣誉市民”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被授予“荣誉市民”的外来投资者,其直系亲属申请赴港、澳、台以及国外探亲、定居符合条件者,可优先报批;属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为其提供定居等方面的便利。对授予“荣誉市民”的外来投资者,实施检查、处罚或对其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均须报经授予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50、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及相关收费,全部进入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同时在办证服务大厅设立外商投资代办服务中心,无偿向外商提供各类审批代办服务。凡到我市兴办“三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导向和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好立项、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府领导每10个工作日组织联审一次,1个月内办结。凡是进入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的项目,严禁相关职能部门再行办证和收费,违者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51、对非大厅审批和收费项目,由当事人直接向有最终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行政机关必须受理,并负责征求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5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和注册登记时,如申报手续齐全,必须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完毕属于审批权限内的手续。
  53、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在投资者提供必要材料后,必须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税务登记、外汇登记和银行开户等手续。
  54、外来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税务、公证、评估、认证、咨询、劳动等中介服务机构,各部门不得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收到企业验资申请后,必须在1周内安排企业验资工作,并酌情减收20%至30%的验资费用。
  55、城建部门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划法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申报手续齐全的外来投资企业,必须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企业规划用地和工程建筑开工等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对属市本级土地审批权限内的用地项目,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土地使用手续;供水、供电部门,必须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分别在10个、20个工作日内保证供水、供电。城建、国土资源、供水、供电等部门在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优惠政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56、对境外、国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市投资,允许其用在国内投资企业所获利润或以其他形式形成的资本认缴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投资的,允许注册为内资企业。对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可申请核发6个月预备期营业执照,待企业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57、在本市的外国(地区)投资者、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定,可给予出入境多次签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国研修、洽谈业务、商品展销等人员给予申办出国护照的方便,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拿到护照。
  58、全市涉外单位实行“一站式”对外办事,“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市合作办负责对内资投资企业咨询、协调、服务,市监察局设立“景德镇市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受理内外资企业的投诉。

  六、对外来投资者保护措施
  59、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依法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外资企业检查、参观、摊派、拉赞助、要捐赠;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准查封、查扣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和帐目。
  60、对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服务、重点保护,保护内容由市监察局另行制定。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市政府发给《景德镇市外来投资者证》。重点保护单位发生治安案件,公安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外经贸局或市合作办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处理情况。
  61、严格规范对外来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检查行为。任何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必须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其他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必须事先报请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市县及各有关部门领导挂点联系的外来投资企业还须征得挂点领导的同意。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有权向招商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之外来投资企业。
  62、任何单位各个人,不经市外经贸委员会批准,不准对持有“投资保护卡”、“外来投资者证”的外来投资者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公安干警未经市公安局长批准,不准对外资企业进行治安检查。
  63、任何单位和执法人员对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者进行检查或采取任何行政处罚措施前,必须征得执法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投资者人身受到侵害时,执法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64、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检查范围,可检查可不检查的不检查,严禁同一单位多级检查、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和跨区域越权执法。必要的例行检查应在每年初将年度检查计划报市政府法制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进行突击性检查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65、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持行政执法证执行检查任务,检查中发现一般性问题应先行教育或警告,限期整改。属经营者主观故意,且逾期不改的方可予以处罚,罚款额执行规定的最低限。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对外来投资者处以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和处1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应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局。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由市政府责成市监察局查处。
  66、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对以非正常停水、停电及其他不正当行为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监察部门必须及时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67、对在我市开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各级政府及公安部门要列入重点联系和保护范围,督促、指导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对以各种形式严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以及侵犯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安司法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触犯法律者要依法从严处理。
  68、在市纪检、监察部门设立经济“110'投诉中心(投诉电话:8227110,电子信箱jjjc110@263.net),受理和查处企业的各类投诉, 设立“外来投资热线电话”,电话分别设在市外经贸局 (8531495负责外商投资)和市合作办(8223747负责国内投资)。热线电话节假日保持畅通。外来投资者遇到问题和困难可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寻求帮助。市外经贸局和市合作办接到热线电话后,本部门能解决的必须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七、景德镇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对在景德镇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的外来投资者,除了享有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同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69、设置在高新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在2000万元、生产经营期在8年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年度起,2年内所交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第3至第5年,由开发区财政按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的50%列支奖励给企业,其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在2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
  70、符合本办法第4条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0年内企业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按地方征收部分奖励给企业。
  71、在高新区企业建成投产后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7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包括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3、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4、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75、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76、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关税。
  77、对进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而产品暂时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新办科技型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可以进入高新区孵化。从进区之日起,所征属地方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年和属地方留成部分的营业税1年,由开发区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第3年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改按一般企业纳税。
  78、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增值税,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由开发区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
  79、高新区内的赢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0、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81、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其成果价值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超过35%;对符合江西省和景德镇市优先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经投资各方约定,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
  82、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在企业财力的承受范围内,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
  83、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独立核算的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新办企业,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其免税时间从企业实际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
  (二)土地优惠政策
  84、高新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国内外客商在高新区内可通过划拨、受让、承租、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85、高新区的基准地价为每亩8万元。
  86、在2002年进入高新区落户的企业,土地基准价按半价收取。
  87、在2002年进入高新区的前3户企业,土地基准价免收。生产性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土地基准价分别按80%-60%收取。
  88、高新区内土地根据不同功能区划分和土地级差实行不同的地价;
  (1)科研所按基准地价的40%优惠出让;
  (2)产业园区工业项目按基准地价的50%优惠出让;
  (3)市场区大型专业市场项目按基准地价的75%优惠出让;
  (4)商业、旅游、服务、房地产业按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
  89、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90、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
  91、开发商在高新区内投资建设的有关手续从简,开工前的“一书二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经高新区审批可下发。
  92、高新区有关建设项目发生的一切规费均予以免交。
  (四)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93、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授予的市级人事劳动管理权限,免费为高新区内企业提供人才推荐、劳动用工、外来人员务工、劳动合同鉴证人事劳动管理服务。
  94、高新区对急需引进的人才以及受聘期间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经批准,优先迁入市区或办理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并只收取工本费。
  95、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自愿到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作的,不受地域、户籍限制,先行落户,只收工本费,对暂时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其编制可挂在区人才交流中心,3年内免收挂编费及档案保管费。
  96、高新区内企业所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论其人事关系是否挂编在高新区人才中心,凡符合申报相应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其所在企业按规定申报、推荐,高新区职改部门按规定权限予以审批或优先向上级职改部门推荐,为其办理申报手续。
  (五)其它事项
  97、高新技术企业在涉及两项以上优惠政策时,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
  98、高新区管委会全权审批中外投资者在区内的投资项目,为投资者提供咨询、评估、审批、办证“一条龙”服务,有关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
  99、高新区管委会对在建项目和进区企业实行跟踪服务,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对介绍引进国外和港澳台以及市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景德镇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八、附则
  100、国内外客商在景德镇市投资办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对在景德镇高新技术区以外的工业园区和市内其他地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科技部门认定,可享受高新区有关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及本市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开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101、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本政策措施未涉及的内容或与其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市政府以前颁发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0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同时废止《景德镇市关于鼓励外来投资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景府发[1997]9号)、《景德镇市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优惠办法》、《景德镇市保护外来投资者若干办法》(景府发[2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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