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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来沈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4-16 生效日期: 1987-04-16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1987]44号

(2002年4月13日发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引进外地资金、名优产品、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地来沈投资,用于产品开发、深加工和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原、辅材料生产的,在项目审批、土地征用、施工建设、设施配套、能源供应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条    外地来沈投资,采取补偿贸易方式的,可用联合生产的产品或本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款;采取股份经营方式的,可按投资比例税前分利;采取借贷方式的,可用本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款。


    第四条    外地来沈投资联合的重点项目包括:能源、交通、原材料、轻纺、电子行业;县、区乡镇企业;军转民产品及第三产业等。


    第五条    外地来沈联合的企业,享有国家和本市规定范围内的自主权,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发行债券,并允许转让。联办合营的产权,按投资比例归双方所有;独资企业可以从外地派遣骨干,也可以在本市聘用科技、管理干部。


    第六条    外地联系外商在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人,经中方投资者确认,可从中方获得的利润中连续两年提取最高不超过千分之三的酬金。
  外地把国外资金、技术、产品转移来沈联合的,在利润分成上,除按投资比例分成外,经双方商定,可视技术复杂程度、利润水平高低,在一定时期内再给外地让利百分之五至十。


    第七条    外地带产品来沈、与军工企业联合的,其利润除按投资比例分成外,三年内可再给外地让利百分之五至十。


    第八条    有出口产品的联办企业,可任意选择出口口岸。在我市口岸出口的,所创外汇,以联营之前出口实绩创汇留成为基数,增加的部分,按照双方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外地来沈联合,其技术、专利、商标等均可折价入股,新增的利润,按股份比例分成。


    第十条    从外地引进的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以上的名优产品,纳入我市新产品管理程序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一至二年。其中属填补我市空白的产品,允许自定试销价一年。
  引进外地名优产品的企业,经市计经委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可起用第二厂名(包括可以用该产品的名称命名。)


    第十一条    外地来沈投资或联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外地独资在沈建厂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


    第十二条    外地来沈联合建厂,其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建筑税。


    第十三条    外地来沈联合在本市工作的职工,按暂住人口管理。外地来我市投资、合资开办大中型工商企业,经营满一年并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者,其派住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本人(不包括农业人口),在批准的限额内给予落常住人口户口。


    第十四条    企业从外地引进人才,经企业主管部门考核批准,任命为厂长、经理等职务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准其企业法人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从外地引进注册名优产品,如转让商标的,由双方签署转让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三天内办完上报手续。在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备案期间,允许被转让单位先使用商标。


    第十六条    外地扩散给我市的计划内产品,物资供应指标随产品同时划拨来沈的,市物资部门为其订货、物资供应提供方便;对来我市联合生产名优创汇产品的,物资优先供应,配套优先确保;外地来沈联合,物资部门在库房、场地、专用线使用上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通过联合,从外地引进资金及自行解决原材料所增产的沈阳缺门短线产品,属于工业生产资料的,不受利润率的限制,允许自行订价;属于工业消费品的,按物价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八条    外地来沈联合办企业,其产品允许参加我市名优产品的评比,被评上的产品可享受我市名优产品待遇。


    第十九条    外地派驻我市经济联合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其所得奖金和附加报酬,可不列入联合组织奖金总额。


    第二十条    凡应邀来我市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咨询服务的,按《沈阳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付给报酬。其中成绩显著者,还可给予本人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对应邀来我市帮助工作的学者、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确有专长的技术工人能工巧匠,可给予生活补贴。具体优惠待遇,按受聘人和聘请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横向联合中,因急需调入我市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必需的关键人员,技术职务数额超编的,在调入前应与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在指标允许的条件下,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剂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牵线搭桥有功人员,视其贡献大小,可给予荣誉奖励,并可在联合双方合同签订、资金落实、项目投产后,付给不超过合同额千分之一的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对与外地联合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领导人,根据其成绩大小,由企业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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