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求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函》(粤国税函(1998)482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国家规定的到省收费标准逐级(省、市、县)各加15%(其中运杂费等占5%、损耗和仓储等费用占10%)的差率统一核定各级国税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各市属分局及区级局执行市级收费标准,各县属分局(所)执行县级收费标准。市属分局及区级局、县属分局(所)所需费用分别由市、县局调剂解决。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规定从1999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
品名 手写中文四联 手写中文七联 手写中英文四联 手写中英文七联
单位 元/本 元/本 元/本 元/本
国家规定标准 9.93 14.78 10.27 15.02
省级收费标准 11.42 17.00 11.81 17.27
市级收费标准 13.20 19.60 13.60 19.90
县级收费标准 15.10 22.50 15.70 22.90
品名 电脑中文四联 电脑中文七联
单位 元/份 元/份
国家规定标准 1.36 1.93
省级收费标准 1.56 2.22
市级收费标准 1.80 2.60
县级收费标准 2.10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