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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5 生效日期: 1999-05-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求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函》(粤国税函(1998)482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国家规定的到省收费标准逐级(省、市、县)各加15%(其中运杂费等占5%、损耗和仓储等费用占10%)的差率统一核定各级国税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各市属分局及区级局执行市级收费标准,各县属分局(所)执行县级收费标准。市属分局及区级局、县属分局(所)所需费用分别由市、县局调剂解决。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规定从1999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
  品名  手写中文四联  手写中文七联  手写中英文四联  手写中英文七联
  单位  元/本  元/本  元/本  元/本
  国家规定标准  9.93  14.78  10.27  15.02
  省级收费标准  11.42  17.00  11.81  17.27
  市级收费标准  13.20  19.60  13.60  19.90
  县级收费标准  15.10  22.50  15.70  22.90
  品名  电脑中文四联  电脑中文七联
  单位  元/份  元/份
  国家规定标准  1.36  1.93
  省级收费标准  1.56  2.22
  市级收费标准  1.80  2.60
  县级收费标准  2.10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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