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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水表、电能表、煤气表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9 生效日期: 1999-03-19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规定,对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管理。水表、电能表、煤气表(以下简称“三表”)是应用广泛的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为了加强我市的计量监督工作,使计量法规在我市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现对“三表”的计量管理作如下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制造、改装各种类型“三表”(包括预付费式和远传抄表式)的单位,必须首先向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才准许批量生产和销售。
       二、进口“三表”在我市销售的,必须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发放的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向我局或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申请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才准予销售。
       三、购买、安装、使用各类型“三表”的,必须购买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安装前必须向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我局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见附件)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打上钳封印,取得检定合格证的才准予安装使用。生活用水表口径为15-25mm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口径大于25-50mm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生活用煤气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生活用单相电能表、单宝石轴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双宝石轴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到期更换新表。出现故障的“三表”须及时更换。
       四、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数据须以“三表”本体的显示数据为据,远程抄表系统记录的数据须与“三表”本体显示的数据一致。
       五、供水、供电、供煤气的单位以及商品房开发商在安装、使用“三表”工作中须严格贯彻执行以上规定。
       六、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在接受检定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任务。对检定合格的“三表”打上钳封印并出具检定合格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定时间的,检定机构应与用户协商。检定工作须公正、准确、可靠。
       七、各区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辖区范围内加强对“三表”的计量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计量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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