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政发[1984]206号
2002年4月13日发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为了更有效地支持科技成果的推广使用,使其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四化建设步伐,振兴沈阳经济,市政府决定建立“沈阳市科技成果转移推广周转金。”该周转金由市财政筹款,市科技服务开发协调中心负责管理使用。为了保证周转金合理使用,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第一条 周转金主要用于物化科技新成果,扶持四个转移过程中需要贷用资金的市属企业。重点贷用资金项目如下:
(1)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向生产企业转移、推广的项目和在生产企业开发应用的项目。
(2)军工企业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向地方民用企业移植推广的项目。
(3)解决我市企业生产中重大技术关键,能够迅速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
(4)消化、仿制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能迅速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贷用周转的条件
第二条 该周转金主要面向我市中小企业,贷款额一般为二十万元以下,对经济效益特别大,在短期内能够收回的贷款项目,可酌情适当放宽。对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对没有经济效益和无偿还能力的项目不予贷款。
对某些经济效益特别大的项目,视周转金的可能,可由市科技服务开发协调中心与企业采取联合经营的方式进行投资。
第三条 审定贷款项目,要考察其技术是否成熟,经济效益的大小,用款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及偿还能力。企业在贷款前必须对移植推广项目作出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所需能源和原材料必须有保证,产品有销路,对环境没有污染或有可靠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周转金的管理和审批
第四条 该周转金是地方财政资金,由市科技服务开发协调中心负责管理和使用,委托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具体办理贷款和还款手续,并监督使用。周转金存入银行不计利息,银行办理贷款和还款业务不收手续费。
第五条 企业申请使用周转金,要提出贷款申请书,经主管局(公司)审查同意担保,由市科技开发服务协调中心审定并通知银行办理。贷款项目,在企业自有资金还款不足时,事先经市财税部门批准,允许用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款。
第六条 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还款期一般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周转金必须专款专用,只限于用作购置本项目的必要设备、仪器和安装费以及支付成果转让费等,一般不得用项目贷款搞土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所借款项立即收回,并对挪用部分每月按千分之七点二核收利息。
贷款到期由于项目失败或未达到预期效果,贷款单位无力偿还时,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必要时,银行根据市科技服务开发协调中心的通知,有权从贷款企业和担保单位的存款中扣收。对逾期不还者,按千分之七点二核收利息,利息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核收的利息,用作增加市科技周转金。
第七条 凡周转金贷款的重大项目,统一列入沈阳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
第八条 对贷款项目,市科技服务开发协调中心根据投资额占项目投资的比例,及其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收益大小,提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其提取比例如下:
(1)新产品开发项目投产后,能够单独计算利润的,从贷款新增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不能单独计算的,从总增加效益中提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提取期为二至三年。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从贷款新增加的利润额(含节约价值)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期为二至三年。
(3)对那些不易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用款期限的长短和总效益的大小,一次性提取贷款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
(4)联合经营的项目,根据签订的合同确定利润分成比例。
(5)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时,可酌情减收服务费。减收部分归企业所有,可从中提取一定数额作为奖金,奖励对完成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市科技服务开发协调中心提取的服务费,免征工商税和能源交通基金。服务费的大部分应用于扩大周转金,经上级批准,可提取一部分用作市科技服务开发协调中心的活动经费以及福利、奖励基金。
四、附则
第十条 使用周转金一律实行合同制,对较大数额的贷款合同和合资经营合同,必要时可到市公证处进行公证,以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市财税部门对科技成果推广周转金的使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帮助企业安排好还款计划。
第十二条 贷款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科技服务开发协调中心及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竣工后二十日内报送财务决算和经济效益预测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