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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5-05 生效日期: 1982-05-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大房局发[1982]114号

大房局发(1982)114号
为了不断加强城市房屋修建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技术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质、标准,更好地为生产和广大群众服务,按照国家《建筑安装施工技术管理规定》和我局《房屋修建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局属各单位必须把质量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生产技术人员的职责。
  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坚持把搞好工程质量管理贯彻到计划、生(施工)、检查、总结和评比的全过程。确保本单位的工程质量优良品率达到规划要求。

  第二条 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公司设质量管理科,工区、房管处(直属队)设质量管理股,施工队(工段)、管修所设专职质量管理员。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均受本单位和上一级的双层领导、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要由公司、房管处委派,班组兼职质量管理员由施工队(工段)、管修所指定。

  第三条 质量管理人员应选派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并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身体健康,适合现场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均列为生产人员,可占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并保持稳定。凡未达到千分之五的单位要在短期内配齐。

  第四条 保证工程质量,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而全面质量管理,是全员参加管理,因此检查工程质量要坚持专业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专业检查实行三级,即局(公司)、工区(房管处)、施工队(管修所)。班组实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查制度。施工队(工段)管修所实行周检查,工区、房管处月检查,局、公司实行季度检查。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除参加定期检查外,要不定期的随时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级检查和班组的自检,都要有检查记录,并按项、按部位汇集保存归入技术档案。

  第五条 各单位的领导和质量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制度,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技术业务水平,树立为生产、为群众服务的观点。坚持原则。不感情用事。并对全体职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牢固地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和多快好省地全面观点,增强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

  第六条 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全面质量管理机构、工区、房管处(直属队)要配备专职TQC管理人员,各生产班组要有一名推行QC的小先生。从科室到生产班组都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坚持数理统计,用数据说话。各单位都要培养树立一至两个创全优质量管理好的典型(如优质、高产、低耗的全优工号,信得过的班组,质量标兵和样板工程),不断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第七条 一栋优质工程是施工技术部门和施工技术人员,以及操作工人等,在施工过程中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施工部门要把搞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贯穿到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具体要做到:
  1.新翻建工程开工前必须具备完整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2.房屋大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有大修预算,简单图纸和施工说明书,并进行过技术交底后方可开工。新翻建工程和房屋大修工程开工前要有开工报告,报质量检查部门。
  3.在施工中,新翻建工程严格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大修工程按照我局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4.不论新翻建工程或大修工程竣工时,必须按照图纸和预算项目施工完毕,并具备完整的图纸和有质量管理部门签证合格的技术档案资料,以便交工验收。凡有漏项和甩项的工程,不得报竣。技术档案资料缺少主要项目或主要项目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不评定和验收。竣工验收的工程,其优良品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1)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2)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
  3)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试车运转;
  4)参加质量评定、质量事故处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5)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要协助施工队长(工长)、技术所长指导生产班组兼职质量管理员工作(三检制)。
  6)督促施工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对质量检查与验收,必须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各项技术管理规定,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严格进行检查和监督,同一切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作斗争。
  1)对施工中发现有违反施工程序,不按图纸施工,不按规程操作,不按标准检查,使用不合格材料、构件、设备时,有权向施工现场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有权提出停工的要求,以便报上级技术负责人处理解决。
  2)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有权拒绝验收和签证,并有权要求施工部门进行纠正补救,然后进行复查复评,凡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签证的工程,不得进行结算和交工验收。
  3)对隐蔽工程完工后,施工部门要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检查验收,不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签证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测量定位、放线、翻样、地基土壤、基础、模板、钢筋、砼配合比、焊接、吊装、拼装等,均按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并要签证记录。
  4)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防碍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行使职权或借故留难,如有上述情况,质量管理部门有权越级申诉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要随时掌握质量情况,每月分析一次质量情况和质量的变化规律,按时向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公司、房管处每月末报局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质量事故不得隐瞒,要逐级上报,凡损失在一百元(包括一百元)以上的由公司、房管处写出书面报告,报局主管部门。损失在一百元以下的,由公司、房管处每月汇总一次,随同质量分析月报表一起报局主管部门。重大质量事故。如房屋倒塌(如墙倒、楼板塌均属此类),因质量事故造成伤亡事故、设备爆炸等,要于当日报局主管部门,要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对发生的各类质量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评定工作,凡新翻建工程、接层扩建和三原工程均按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评定。凡大修工程均按我局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评定。大修工程每月由房管处(直属队)检查评定验收,即在分项评定的基础上按栋评定质量等级;中修工程每月由管修所检查评定验收,由房管处抽查,按栋评定质量等级,以处抽查为准;小修工程由站检查评定,由所抽查搞综合评定。以所抽查为准。
  本制度自八二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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