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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治理公路“三乱”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1-12-20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九府办发[20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治理公路“三乱”巡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九江市治理公路“三乱”巡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依据省、市有关治理公路“三乱”的政策、规定,特制订九江市治理公路“三乱”巡查试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三条   公路“三乱”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存在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检查站。
  (二)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检查站是否公布设站的批准文件、职责范围、主管部门和监督电话;收费站是否同时公布收费单位、标准和期限;各检查站、收费站的工作人员是否持有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有效执法、检查证件;持证人是否有超越工作职权范围和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行为。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有向上路执检执收的单位和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
  (四)公路上和城市入口处是否有强制拦车清洗行为。
  (五)有关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满意和比较满意率是否达到70%以上。
  (六)交通(稽征、路政、运管)、公安(交警)、林业(木材检查)、农业(动物检疫)部门是否依法或经过批准,在公路上设站、检查、罚款、收费。
  (七)依法上路检查的交通(稽征、路政、运管)、公安(交警)、林业(木材检查)、农业(动物检疫)部门,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见附件)。


    第四条   巡查公路“三乱”,实行部门分片包干责任制。市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并牵头对严重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他责任部门参加巡查组活动,重点对所分管的县(市、区、山、开发区)进行巡查。
  巡查组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纠风办、市林业局参加,重点巡查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兼管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
  第二组,由市交通局牵头,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参加,重点巡查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兼管瑞昌市、九江县、庐山区;
  第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警支队参加,重点巡查星子县、九江县、庐山区,兼管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开发区;
  第四组,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参加,重点巡查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开发区,兼管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


    第五条   各巡查组对重点责任区域每两月组织一次巡查,对兼管区域每季度组织一次巡查,必要时可对重点责任区的公路“三乱”易发区和多发地段进行重点监控。巡查人员由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经办科室的同志组成,并执市政府纠风办和市政府法制局制发的《九江市治理公(水)路“三乱”执法巡查证》,做到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第六条   巡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不拘形式,不走过场;巡查时,发现问题,能处理的当即处理,不能处理的,通知市政府纠风办或其主管机关进行处理。每次巡查结束后三天内向市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九江市公路“三乱”巡查情况表》。
  严重违纪问题,将依据《江西省处理公路“三乱”行为暂行办法》(赣府发(1999)5号)予以立案查处。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各县(市、区、山、开发区)应根据治理公路“三乱”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九江市公路执法行为规范》
  1、交通(稽征、路政、运管)、公安(交警)、林业(木竹检查)和农业(动物检疫)等有权上路执法的部门,应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搭车收费”、“搭杠收费”。
  2、交警执勤以巡查为主,发现问题以纠正违章为主,不允许只罚款不纠正违章,原则上不允许双向拦车检查,必须双向检查时,间隔应在100米以上。
  3、稽征、路政、运管主要是强化源头管理。路政、运管部门需要上路检查的,应由稽征部门牵头。在国省道上的检查由稽征部门统一安排,在其他公路上的检查由市交通部门安排。严格控制上路检查的时间和次数,稽征、交通部门应将上路检查的时间、地点事先报市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经省政府批准的木材检查站,原则上只能在批准的固定地点检查运输木竹及其成品、半成品的车辆,并规范检查行为。如遇来自装运木竹及其成品、半成品起运地的举报,在实行稽查前,告知当地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告知的,应将稽查结果向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5、经省政府批准的动物检疫站,只能在批准的时限内按规定检查、消毒、收费,决不允许只收费不消毒,决不允许见车就拦。
  6、上路执勤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交通警察必须配戴《警官证》,其他公路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7、路政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查,只能在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站进行。在省政府未正式批准设站之前,暂停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和收取补偿费。承运人主动上门申请要求公路管理部门给予办证、交纳补偿费的,路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8、禁止对外省以及本辖区以外的市县(区)未交运管费车辆补收运管费。
  9、对外省未按《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规定,足额交纳养路费、重点费的车辆,不得进行补征,也不得对外省超载车辆补收养路费、重点费和客货运输附加费。
  10、对绿色通道上运菜车辆,按照省政府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除依法收取通行费外,不得进行其他检查,发现问题,要先放行,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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