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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统一征地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 2001-08-15
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征地工作,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城区及临川区洋洲镇、抚北镇、孝桥镇、钟岭乡、城西乡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或占用农、林、牧、渔生产,科研单位使用的国有农业生产用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征用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占)地单位洽谈征地事宜和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更不得在征地批准前向被征(占)地单位支付任何征地费用。否则,其协议一律无效,并按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统一征地可按单个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逐项进行,也可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计划分批进行。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协议,由市土管部门统一征地机关分别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和被征(占)地单位签订。


    第七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报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占用林地的还需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森林砍伐审批手续。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征用土地应当给被征(占)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标准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核定土地年产值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基础上确定。当核定年产值出现困难时,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附表1、2规定的标准。青苗、地面附着物据实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及城市道路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支付给被征(占)用土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除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可直接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严禁私分、侵占、挪用,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进行农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也可拨给村民作为就业补助和生活补贴。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土地被依法征用三年后,被征地单位不再缴纳该土地的农业税和国家定购粮等任务。被征耕地的农业税由市财政部门核减县区基数。


    第十一条 当协商征地补偿标准不能达成一致时,统一征地机关有权作出最后决定。被征(占)地单位对统一征地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规定,向作出决定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所作决定不停止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被征(占)地单位应于征(占)地批准后及时腾出土地或按补偿协议书、补偿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腾出土地,不得无故拖延,甚至阻挠用地单位用地。否则,用地单位或统一征地机关有权直接清除地面附着物,由此造成损失,由被征(占)地单位承担。对于聚众闹事、行凶、阻挠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用地单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统一征地机关或其委托的代办单位负责实施征地工作的,可按2元/m2向新的用地单位收取征地服务费。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表一:统一征地土地补偿费最高限额表
  单位:万元
  地类    人均耕地  人均耕地   人均耕地   人均耕地  备注
        一亩以上  0.5-1亩   0.3-0.5亩  0.3亩以下
  双季稻田  0.6-8    0.82-1.1   0.8-1.2   1.2-1.4
  商品菜地  0.75-1.1  1.1-1.5   1.5-1.8   1.8-2.3
  一般旱地  0.33-0.5  0.5-0.7   0.7-0.8   0.8-0.9
  精养鱼塘  0.75-1.1  1.2-1.6   1.6-1.9   2.1-2.6
  非精养鱼塘 0.44-0.65  0.5-0.7   0.7-0.8   0.8-1
  果园    0.66-0.88
  山地    0.2-0.4
  宅基地   0.3-0.8
  荒闲地   0.2-0.3
附表二:统一征地安置补助费最高限额表
  单位:万元
  地类    人均耕地  人均耕地  人均耕地   人均耕地  备注
        一亩以上  0.5-1亩  0.3-0.5亩  0.3亩以下
  双季稻田  0.4-0.7   0.68-0.9  1.2-1.3   1.3-1.6
  商品菜地  0.75-1.2  1.2-1.6   1.6-2.2   2.2-2.7
  一般旱地  0.27-0.4  0.4-0.5   0.5-0.7   0.7-0.8
  精养鱼塘  0.75-1.2  1.1-1.5   1.5-2.1   1.9-2.4
  非精养鱼塘 0.36-0.55  0.7-0.8   0.8-1    1-1.1
  果园    0.54-0.72
  山地    0.2-0.4
  宅基地   0.3-0.8
  荒闲地   0.2-0.3
附表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建设统一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限额表
  单位:亩、万元
  地类     金额  备注
  水田    0.4-0.7
  商品菜地  0.5-0.8
  精养鱼塘  0.5-0.8
  一般鱼塘  0.4-0.5
  其他水塘  0.2-0.4
  果园
  幼树期   0.15-0.2
  产果期   0.3-0.5
  盛产期   0.5-0.8
  经济林   0.2-0.35
  其它林地  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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