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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3 生效日期: 2001-07-13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字(200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方针、政策和《江西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2010年)》的要求,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职责设定,结合我省情况,确定我省各有关厅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如下:
  一、省委宣传部
  参与研究制定全省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的原则和部署,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二、省计委
  (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管理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会同省科技厅、省卫生厅重点支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

  三、省科技厅
  (一)选择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
  (二)协同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
  (三)配合卫生部门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科普宣传和有关的技术服务。

  四、省财政厅
  (一)根据艾滋病疫情控制需要,负责安排应由省财政承担的艾滋病防治经费,各级财政负责本级防治经费的安排,并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果评估工作。
  (二)参与制定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五、省卫生厅
  (一)会同省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三)负责艾滋病、性病疫情的监测与管理,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四)负责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机构、采供血机构及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有关的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六)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性病的研究。

  六、省公安厅
  (一)依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及血液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支持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和保障有关调研工作及防治措施实施。
  (三)负责收容所、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
  (四)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被强制戒毒(含自愿戒毒)人员的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协助卫生部门对上述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的监测和调查。
  (五)参与对流动人口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七、省司法厅
  (一)会同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二)负责监狱、劳教场所、强制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承担对在押罪犯、劳教人员、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省卫生厅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四)协助配合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的检查和疫情监测。

  八、省教育厅
  (一)负责在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健康教育计划。
  (二)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外籍教职员工艾滋病监测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研究、制定有关青少年学生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政策问题。

  九、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一)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计划,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
  (二)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节目和组稿计划,定期免费播出、刊出。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宣传工作。

  十、省文化厅
  将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各级文化市场稽查队的培训内容之一,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以及有关人员的艾滋病、性病健康检查、监测。

  十一、省外办、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南昌海关、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口岸出入境人员和口岸涉外单位及有关场所从业人员的艾滋病、性病监测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支持省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部门引进外资、进口仪器设备及药品器械等开展艾滋病防治的有关国际合作项目。
  (三)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和进口血液制品的查禁工作,以及对出入境外国籍公民和中国国籍公民中发现的艾滋病、性病病人的控制工作。

  十二、省旅游局及商贸和其他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一)负责对宾馆、饭店和旅游服务行业的管理,加强对旅游服务人员、出国旅游、劳务、商贸等人员的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配合、支持和协助在有关人群中开展艾滋病性病监测和落实干预措施。

  十三、省计生委
  (一)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报务,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技术。
  (三)配合卫生部门结合婚前检查,在重点人群中开展艾滋病、性病监测。

  十四、省政府法制办
  负责审查修改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省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

  十五、省交通厅、省民航局、南昌铁路局
  负责对广大旅客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落实艾滋病监测与管理措施。开展对流动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省人事厅、省编委办
  负责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鼓励支持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

  十七、省民政厅
  (一)负责因患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助,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
  (二)发动和号召全社会关心和帮助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组织开展对收容人员进行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十八、省劳动保障厅
  (一)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已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中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三)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十九、省工商局
  (一)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嫖娼、卖淫、吸毒、贩毒活动,加强对娱乐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支持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

  二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诊断试剂以及预防用品的初审、质量监督。

  二十一、省民族宗教局
  (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提供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资料,开展有关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处理宣传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二)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二、省军区后勤部和武警江西省总队后勤部
  (一)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二十三、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职工、青年、妇女防范艾滋病性病的意识和能力。保护妇女、儿童免受艾滋病性病危害,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省红十字会
  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对青少年、妇女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根据国家和我省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要求,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加强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共同做好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各市、县有关部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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