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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1)41号文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5 生效日期: 2001-07-0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字(200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省委、省政府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省纪委第九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把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协调,每个部门都要指定专人负责。省直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

  三、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查。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设区市财政局会同监察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计局,须在2001年7月30日以前,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抄送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审计厅。

  四、深入开展重点检查。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审计厅于2001年下半年适当时候,组织力量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各设区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不仅对有关单位要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通过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确需保留的银行账户,要重新报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当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发的《银行开户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审计厅另行制定。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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