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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2004年度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为保证指定经营管理商品进口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良好的进口经营秩序,根据《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原外经贸部2001年第2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进口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及各地方及中央企业对进口工作的要求,现开始受理钢材、天然橡胶、羊毛、腈纶、胶合板等5种商品新增指定经营企业申请,并在审核后公布2004年度新增指定经营企业名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请企业的初核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企业是否提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对申请企业填写的《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表格式样见附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二、请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申请企业进行认真筛选,并向商务部推荐。鉴于全国新增企业总家数有限,请各省区就每项商品推荐一家企业。对超出家数的,商务部不予受理。对所在省区已核定企业在2002年度无指定经营管理商品进口业绩或进口业绩较差的,商务部对该省区的新增企业申请也不予受理,但可以受理指定经营企业调整的申请。 
  三、各地方申请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本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申报工作。商务部不直接受理地方企业的申请。 
  四、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核定申报工作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由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报。 
  五、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应按照"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格式(见附件)将申报情况制成一张统一的表格,并以电子数据形式报商务部(详细要求见本通知第八条规定)。 
  六、凡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向我部提出的申请,请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七、指定经营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改制或企业更名等重大事项,应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时报商务部备案。 
  八、请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在2003年11月15日前将本通知规定的书面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将本通知规定的电子数据(即填写完的"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以附件形式发送到xionghua@mofcom.gov.cn电子邮箱,过期不再受理申请。为加快工作进度,发往上述邮箱的电子数据必须严格按照表格说明填写,且须采用Excel文件格式。建议各单位从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外贸司"栏目下的"进口商品管理"子目录中下载"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格式,填完后发送到指定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格式(略) 
 
 
商务部 
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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