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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1 生效日期: 2003-01-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3)4号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全面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7号)中“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从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所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代政府职能收取的证照类、登记类、管理类及其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这一规定,确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能及时掌握国家各项收费减免政策,现将有关工作措施规定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将各项收费减免政策统一印制成宣传单,送到当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同时,要将物价部[1印制的宣传单一并发到每一位经营者,同时将这部分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以便物价部门全面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情况。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经常与经营者保持联系,宣传解释国家的有关政策,调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增强经营者自我保护能力。对发现的各种违法乱收费和变相收费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还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各级物价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经常沟通。物价部门要主动到工商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切实减轻经营者的经济负担,共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业个体经营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附: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名单(略)
  2、各项减免收费优惠政策宣传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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