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全省统一实行碘盐纸箱外包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8 生效日期: 2002-12-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全省统一实行碘盐纸箱外包装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黑粮盐字[2002]117号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卫生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规范我省食盐流通秩序,保证向全省人民供应合格碘盐,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持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3号)精神,现决定全省对碘盐供应统一实行纸箱外包装,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包装箱制作。统一后的碘盐外包装箱为五层瓦楞纸箱。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食盐批发单位为一个专版,生产的碘盐纸箱包装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有关标准规定,由省盐务管理局统一监制(不收费)。对原有库存的塑料编织袋外包装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纸箱外包装,否则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二、实行纸箱外包装的碘盐价格。按照省物价局黑价格字[2002]212号和中盐黑财字[2002]6号文件规定价格执行。

  三、外包装物使用。各食盐批发单位必须按年供应指标确定碘盐纸箱外包装的使用计划,建立健全使用和保管的各项手续制度。如发现流失或倒卖,重复使用或不使用,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食盐批发资格。

  四、管理机构。各级粮食、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地方病防治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密切配合,对碘盐外包装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和管理。对在市场上流通的非统一纸箱外包装的碘盐,一律按违反《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查处。对生产的碘盐纸箱包装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有关标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