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全省统一实行碘盐纸箱外包装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黑粮盐字[2002]117号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卫生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规范我省食盐流通秩序,保证向全省人民供应合格碘盐,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持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3号)精神,现决定全省对碘盐供应统一实行纸箱外包装,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包装箱制作。统一后的碘盐外包装箱为五层瓦楞纸箱。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食盐批发单位为一个专版,生产的碘盐纸箱包装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有关标准规定,由省盐务管理局统一监制(不收费)。对原有库存的塑料编织袋外包装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纸箱外包装,否则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二、实行纸箱外包装的碘盐价格。按照省物价局黑价格字[2002]212号和中盐黑财字[2002]6号文件规定价格执行。
三、外包装物使用。各食盐批发单位必须按年供应指标确定碘盐纸箱外包装的使用计划,建立健全使用和保管的各项手续制度。如发现流失或倒卖,重复使用或不使用,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食盐批发资格。
四、管理机构。各级粮食、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地方病防治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密切配合,对碘盐外包装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和管理。对在市场上流通的非统一纸箱外包装的碘盐,一律按违反《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查处。对生产的碘盐纸箱包装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有关标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