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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9-01 生效日期: 1992-09-01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现做如下规定: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范围,包括地震烈度复核、活断层评价,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等工程地震和震害预测工作: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计费内容:
  1.实际工作消耗(包括交通、旅差、探槽、物探、样品分析测试、计算、专家评审、议器设备使用、折旧、材料消耗等)按实际发生费用和有关规定计算收取。
  2.搜集资料和研究费第一类:需要做一周以内的野外工作和部分研究工作的项目,收取1研究费用合计超过5000元的部分,可另计收)。第二类:需要做一周以上专项野外工作、观测和研讨的项目,如核电站、高坝水库、部分铁路工程、石油工程、化工工程、大型工矿基地及重要城镇地震设防等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委托与承担任务的双方,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具体商定。
  3.管理费,按1、2两项费用总额的20%核收。

  三、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承担任务单位根据评价项目工作量大小,按照上述原则协商议定。

  四、每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始前,由委托方与承担任务单位双方拟定工作任务书,并签订协议书或合同。工作结束后,承担任务的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交最终工作成果。按前述资料和研究费分类的规定,属第一类项目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属第二类项目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综合研究报告”。

  五、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单位应加强对收费收支的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本暂行办法自1992年9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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