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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323国道瑞金至赣州二级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9 生效日期: 2000-08-29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0)77号

省稽查征费局、于都县人民政府: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1999)161号文件批准,323国道瑞金到赣州段二级公路为收费还贷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实行收费还贷。根据赣府厅字(1999)161号文规定,现将323国道瑞金到赣州段二级公路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站设置。
  323国道瑞金到赣州二级公路设置瑞金、于都、江口(矛店)三个收费站。其中于都收费站与于都县人民政府所属于都长征大桥收费站在收费重合期内实行路桥合并设站收费。

  二、各收费站收费标准。
  (一)瑞金、江口(矛店)收费站收费标准:
  1、二吨以下(含二吨)的车辆,每趟次5元;
  2、二吨以上的车辆每吨次3元
  3、摩托车(含轻骑)、简易农用车每趟次2元。
  (二)于都收费站收费标准。
  路桥合并收费期收费标准:
  1、二吨以下(含二吨)的车辆,每趟次10元(其中于都大桥5元);
  2、二吨以上的车辆每吨次8元(其中于都大桥5元);
  3、摩托车(含轻骑)、简易农用车每趟次4元(其中于都大桥2元);
  路桥合并收费期满后,于都收费站收费标准与瑞金、江口(矛店)收费站相同。

  三、收费范围。
  凡通行323国道瑞金到赣州段二级公路各路段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军车、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及党政机关免交养路费的公务用车外,均应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收费年限。
  323国道瑞金至赣州段二级公路收费年限暂定20年,即从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0二0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提前结束或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已执收年度的收费、还贷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合并收费的于都收费站中于都长征大桥收费年限仍按赣价行字(1996)68号、赣财综字(1996)120号规定执行。

  五、323国道瑞金至赣州段二级公路瑞金收费站与昌厦一级公路瑞金收费站、206国道瑞金收费站(瑞金市政府所属)按“一站三设”模式进行收费管理,不得重复收费。请认真做好该三个收费站的协同收费、稽核、制约监督工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做到依法收费、应收不漏。

  六、323国道瑞金到赣州段二级公路各收费站的征管工作由省稽查征费局统一负责,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交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于都收费站合并收费期的通行费收入以本文第二条第(二)点费率标准分配,按各自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并各自承担相应的征管经费和收费公路、桥梁的维护费用,核算收费还贷。具体的征收管理事项由省稽查征费局与于都县政府商定。

  八、省稽查征费局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申办新瑞金、于都、江口(矛店)三个收费站的《收费许可证》,于公路建成验收合格通车后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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