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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4 生效日期: 2000-05-24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余府发[2000]26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为了深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政企分开、管干分离、费随事转、放开市尝公平竞争、有效监督。

  二、市环卫处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管理层属事业性质,其职责由市环卫处承担;作业层属企业性质,组建若干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㈡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环境管理和环境卫生作业工作,负责环境卫生行业企业的市场准入;
  ㈢贯彻全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
  ㈣贯彻全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环境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实行监督和管理;
  ㈤负责全市废弃物的处置;办理从事建筑材料基建余土、粉煤灰等有碍环境物资排放运输车辆的准运手续,并负责管理和监控;对市内各类车辆清洁站、点进行初审;
  ㈥负责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科研工作,制订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规划,组织科技成果推广、运用;
  ㈦实行对全行业的宏观调控,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四、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环境卫生管理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原市环卫处人、财、物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五、环境卫生事业经费根据项目不同,采取政府投入、银行贷款、政策收费和有偿服务收费办法筹措。

  六、城市非公共环境卫生服务项目,按照“谁污染、谁出钱,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

  七、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筹管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费,并根据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公司的考核情况支付费用。

  八、有条件的环境卫生专业公司可兴办其它环卫产业实体,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道路。

  九、鼓励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

  十、打破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开放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常凡具有相应资质的各种性质的组织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清运、清掏和无害化处理的作业服务公司或公厕、集贸市场和住宅小区清洁公司,都可参与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公平竞争。

  十一、传统的环境卫生“四清”作业服务、生活废弃物处置,及新增加的环卫作业服务量和作业服务项目,都向社会公开招标。

  十二、环卫作业服务和环卫工程建设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作业队伍,不准搞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监察等部门要对招标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

  十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合同形式规范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常

  十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为环境卫生事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创造条件。

  十五、对城市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公司的税费征收,按国家有关最优惠政策执行。

  十六、制定《新余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新余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余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有偿收费办法》等配套文件,使环境卫生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产业发展、价格收费、质量监督等各项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十七、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职能,采取专业执法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将城市环境卫生监察纳入城市管理综合监察范围,加大执法力度。

  十八、本办法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并对施行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

  十九、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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