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 2000-05-16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0)14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增强我省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竞争能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对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作如下决定。
  一、主要任务
  (一)技术开发类和应用类科研院所实行企业化转制。转制的方式可以多样,应从实际出发,自主选择。有的转为科技型企业,有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可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部分或成建制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成为企业、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有的可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于200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转制任务,2001年1月1日起按新体制运行。应用类科研院所转制工作原则上与技术开发类同步,少数院所经批准可于2001年底前完成转制任务。
  (三)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类和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类科研院所实行分类改革。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应实行企业化转制,有的可转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公服务而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院所,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经批准可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上述各类改革,原则上于2001年底前完成。
  (四)省属农业类科研院所改革可分步到位。2000年完成内部结构调整、人员分流任务,精简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结构调整可按照社会公益类(含技术基础工作)、科技服务类和技术开发类三种不同类型划类定位、明确任务、确定规模、优化重组。2001年底前完成技术开发类和科技服务类转制任务。社会公益类除少数经批准可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外,都要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运作。到2003年基本完成跨部分、跨地区的战略性结构重组,初步建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三大类协调发展的新型农业科技体系。
  (五)把深化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与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于2004年之前有计划、有步骤地组建若干个省级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为全省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此类中心的组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我省经济、社会当前和今后发展对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的需求;2、选择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中型企业作为依托;3、打破部门、地域和所有制界限,实行优秀人才和优势学科(专业)综合集成;4、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运行和管理。

  二、配套政策
  (一)科研院所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2、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从完成转制工作的次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金。
  3、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养老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采取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在事业费和自有资金中支付。
  (三)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富余职工安置费不足时,经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用资产变现资金(包括非经营性资产转让收入、职工购买有资产的变现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赁费等)优先解决。
  (四)在转制过程中职工内部退养问题,由单位自行决定,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时,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其登记注册的名称可用原科研院所的名称,也可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六)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或企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时,经省政府批准,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闲置资产、政府投资建设的开放性重点实验室进行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剥离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可继续由科研院所代管和使用,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使用所得收入上交省财政,按规定专项用于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
  科研院所向企业化转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产核资、评估资产、界定产权。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给所进企业;进入其他企业的,其资产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七)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科研院所转制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1993年以来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不超过30%的比例作为股份,设立技术股、管理股和贡献股,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八)鼓励科研院所通过股份合作制、职工集体承包和租赁经营等方式转为科技型企业。对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院所,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比例应有区别,责任重、贡献大的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职工个人持股股权配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九)对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小型科研院所,经批准,可以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30%作为职工集体股,按工龄、职务、贡献量化成股份,以红股的形式分配给原单位正式职工,作为改革的成本予以补充。职工红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转让、馈赠。
  (十)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本单位职工(个人、合伙)和社会力量购买国有小型科研机构,本单位职工有优先购买权。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买断的可获20%的折扣优惠。出售科研机构回收的资金上交省财政,经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十一)转制后,科研院所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可作价评估,其占企业注册的资金或股本金的比例,除另有约定的外,经批准,最高可达35%。
  (十二)转制科研院所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2001年10月1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转制后不再征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
  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后,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待遇。
  进出口税收、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税收计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办理。
  (十三)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四)转制后的科研院所享受政府扶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
  (十五)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十六)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参加政府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它科研院所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十七)承担政府确认的技术认证、质量监督、产品检验等公共服务业务的中心或站,转制后要保持相应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政府交给的任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中心或站,省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具体改革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八)对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院所实施金融扶持政策。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研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改贷款。对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改项目,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政府对这类项目给予相应的贴息支持。
  (十九)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需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十)设立省级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启动资金,由省计委、省财政厅视实际情况专项安排。
  (二十一)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各项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继续由政府支持的科研院所实行以全员聘任制为主的多种用人制度。改革职称制度,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科研院所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院所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科研院所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二十二)上述各项政策适用于本决定发布前已完成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含下放我省管理的原部属院所)。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省教委、省农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土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局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的江西省省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决定执行的指导、监督和重大政策的协调。省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办事机构,精心组织,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所属科研院所转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经省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社会公益事业类(含技术基础工作类)科研院所于2001年6月15日前,技术开发类和应用类科研院所于2000年6月30日前,必须将实施方案上报省协调领导小组。
  (三)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所属科研院所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特别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在转制期间,要确保科研院所现有领导班子相对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日常管理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机构改革后以原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不得随意向所属科研院所安插人员,确保转制工作高质、高效、如期完成。
  (四)完成转制工作的标志是:省政府批准省协调领导小组上报的转制方案并办理完移交手续。对于清产核资、资产划拨、工商登记注册等具体手续,可适当延长一些时间,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协助抓紧进行。
  (五)科研院所向企业化转制的,由该科研院所直接到省财政(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手续;进入企业(企业集团)的,由接收企业(企业集团)到省财政(国资)部门申办资产划转、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六)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销),以省政府批准的转制方案为准。转制以后科研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要严格按照1997年7月14日中编办、国家科委《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规定办理。
  (七)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要特事特办,尽职尽责地做好转制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解决转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科研院所进入市场、从事研究开发、科技服务和发展科技产业的能力。
  (八)本决定原则上适用于地、市科研院所。各地、市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市所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于2000年12月底前报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