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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管局、总后卫生部、教育部、铁道部、国家粮食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5 生效日期: 2002-04-15
发布部门: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管局、总后卫生部教育部铁道部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工商局,经贸委、商委,农业(牧)厅局,公安厅局,药监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卫生部,教委(局),铁路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卫生部等8部委局《关于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联合行动的通知》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2002年食品打假专项斗争要在2001年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乘势而上,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把食品打假各项斗争个断引向深入。为做好2002年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2年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确定的工作重点开展打假专项斗争,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营造规范的投资环境。 
  二、工作目标与检验标准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 
  检验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成效,要坚持以下标准:大案要案得到查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建立良好的执法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基本得到好转,努力实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三、工作重点 
  以集贸市场、农产品种养殖场(单位、户)、畜禽屠宰场、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等为重点领域,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详见附件)。各地要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对集贸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或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食品不流入市场。 
  四、职责分工 
  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由卫生部、质检总局会同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级卫生、质检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卫生部等8部委局文件精神,按照地方政府领导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各级卫生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质检部门会同做好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工商部门要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流通领域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切实加大对食品违法违规商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 
  (四)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食品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负责组织取缔私屠滥宰,并配合做好对肉类、粮油制品、调味品的整顿等工作。 
  (五)农业部门负责食品源头污染的整治,重点整治果蔬、茶叶等种植农产品的农药、激素污染,禽畜、水产品养殖的兽药、激素等污染,加强对滥用瘦肉精违法行为的整治。并配合做好对禽畜屠宰、水产品加工和生肉市场的整顿等工作。 
  (六)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核查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要主动提前介入,严厉打击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查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严肃处理涉案人员;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药监部门协助做好查禁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食品和宣传功能主治的食品等工作。 
  (八)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系统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 
  (九)粮食部门要把好各级储备粮油质量的检验关;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购销过程中的市场秩序,防止陈化粮流入食品市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原粮、成品粮、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的产品质量监管。 
  (十)铁路部门负责粮油等食品运输的卫生监督管理,查证验货,防止食品运输过程中的污染;要严把铁路食品的准入关,做好铁路餐饮食品的卫生监管工作。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做好学校集体供餐、课间加餐食品等的学校准入、食堂的卫生管理和食品卫生教育工作。 
  五、工作督查 
  (一)省级、地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当地食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下级相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每项整治重点的督查全年不得少于两次。 
  (二)全国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赴有关省市开展督查工作。 
  (三)督查内容:一是检查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情况;二是检查整顿的阶段性工作情况;三是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的整治措施及效果,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情况;四是关于做好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落实到人;要从经费、人员、执法装备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主管领导要深入实际亲临一线进行督导,努力实现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打假责任制,对因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造成重大卫生安全事故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凡涉及行政管理人员管理失当、监管不力、内外勾结、渎职犯罪的坚决一查到底,块不姑息;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参与地方保护的,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食品打假工作的督查指导和协作配合,狠抓大案要案,保证打击力度。各地要加强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大督查力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公安部、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加大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力度的通知》要求,密切协作配合,坚持“五不放过”原则,进一步扭转打假工作中存在的“查封窝点多、处理人员少,行政处罚多、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少,立案多、结案少”的局面,切实解决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要加强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举报奖励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案源,要落实各项责任,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 
  (三)强化日常监督,突出工作重点,研究建立食品打假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在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及打假斗争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始终保持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的高压打击态势,要通过专项整治,不断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积极研究和实施治本措施,逐步将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根据食品消费的季节特点,加大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夏季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旅游黄金周”期间食品安全。 
  (四)做好食品专项整治效果的考核验收工作。各地应根据本通知对各项重点整治领域确定的预期工作目标和检验标准,制定具体的考核验收方案,包括具体的评价依据即评价指标、程序或办法等。考核验收的结论应严谨科学。对整治过程中及考核后发现的问题,要有解决的办法,限期整改,并提出治本措施。 
  (五)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整治工作中,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固定的联络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通过新闻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和各部门对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等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加大公开曝光的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卫生法法规,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严格按照阶段性工作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发现大案要案,随时上报或沟通查处的进展情况。各地在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中的问题,请及时函报全国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部)。 
  附件:2002年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安排(略) 
 
 

20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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