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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春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7 生效日期: 2006-12-0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2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2007年春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糖酒会)于2007年3月在我市举办。为做好本届糖酒会的承办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届糖酒会以充分展示糖酒业企业形象、促进工商企业产品交易、搞活商品流通、繁荣活跃市场为宗旨,以把糖酒会办成我市迄今为止历史上规模最大、秩序最好、效益最高的一次盛会为目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宿、餐饮、交通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一切与糖酒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糖酒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布展,集中交易,统一收费标准。展区设在重庆市国际会展中心。


    第五条 为承办好糖酒会,市政府成立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糖酒会会务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秘书、接待、广告、宣传、执法检查、安全保卫、商品质量监控、展区、财务9个项目组,具体承担综合协调、新闻宣传、接待服务、广告规划管理、市场秩序整治、交通疏导、消防、安全保卫和展区管理等职责。
  糖酒会各项具体工作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参展参会规程

    第六条 按照自愿原则,国内外从事糖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食品包装和机械等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展。


    第七条 参加糖酒会的企业及有关代表、会务人员、新闻记者等,分别凭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统一制发的参展证、代表证、工作证、记者证和参观券进入展区。


    第八条 糖酒会交易实行“集中布展、集中交易”方式。厂商参展,必须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设立展位,并按有关规定布展和交易。参展企业报名参展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卫生(生产)许可证和参展商品的质量(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参展商品必须通过质监、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的卫生质量资质审查。


    第九条 参展企业和参会代表自带车辆进入市区,需到指定地点办理糖酒会通行证和专用车证。运输展品的货车按规定线路直接到展区统一规定的地点卸货。


    第十条 糖酒会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发布”。在糖酒会期间,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有关广告管理部门授权,负责糖酒会户外广告发布管理等有关事宜。参展厂商发布广告,必须到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广告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 未经主办单位允许,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糖酒会的名义组织各类商业性活动和印刷与糖酒会有关的各类书刊、报纸等印刷品;禁止任何单位冒用糖酒会的名义签订协议从事接待商业活动,已冒用糖酒会名义签订的协议均属侵权行为,必须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认真组织安排好接待工作,确保参展客商需要。大会指定的参会正式代表入住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严格履行协议,切实做好各项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在重庆市国际会展中心展区以外的一切与糖酒会相关的展销活动均属“会外展”。为确保糖酒会公平交易、有序进行、安全举办,对“会外展”活动一律予以禁止。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广告商和厂商提供糖酒会展区以外的摆摊设点场所。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商业、餐饮等经营场所的客房、大堂、会议室、餐厅、酒吧、茶吧、通道等一切室内外场所不得提供给广告商和参展厂商用于设置有关糖酒会商品交易的展销间(厅)、展位。禁止在所有街道、广场等地设置展销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承接糖酒会广告业务的经营者、发布者在设置、发布广告时,必须按批准的位置、时间、方式进行制作、粘贴、搭建,做到美观、规范、安全,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拆除。包括建筑物、楼体等在内的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自觉服从大会的统一管理,优先满足糖酒会广告宣传的需要。凡已纳入糖酒会规划使用的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未经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授权,不得出租、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设置任何与糖酒会有关的广告。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重庆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全市所有宾馆、酒店(饭店)、休闲娱乐、出租车、停车场、旅游景点等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市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和借机哄抬物价、乱涨价。糖酒会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住宿接待服务单位的客房价格由物价部门实行最高限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调价备案制,经调价备案制的客房价格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糖酒会展区和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餐饮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建立食品卫生、消防、车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制订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凡经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接待单位,必须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经营并承担糖酒会接待任务。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装饰展示宣传橱窗。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积极为糖酒会开设“绿色通道”,对涉及糖酒会的审核审批以及需办理的手续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安监、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展区、代表驻地、户外广告发布区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物价、工商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酒店(饭店)、客运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价格失控和价格欺诈行为。
  公安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维持好交通秩序,确保交通顺畅。


    第十九条 工商、公安、物价、质监、城管、卫生、消防、安监等执法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和维护公平交易、公共安全的职责,全面清查和清退各宾馆、酒店(饭店)和沿街占道等涉及“会外展”的合同、协议,对一切“会外展”的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糖酒会期间,有关执法检查部门要对宾馆、酒店(饭店)、广场、主要街道等重点部位实行驻场式、全天候监管。

第五章 文明服务

    第二十条 围绕“办好糖酒会,创建文明城”主题,全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特别是窗口单位和广大市民要按照建设“人人重庆、文明重庆”的目标和要求,进一步增强文明意识,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展示人人重庆、文明重庆、和谐重庆、平安重庆的良好形象。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服从糖酒会的统一部署,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全力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城建、园林、环卫、城市执法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城市的亮化、净化、美化、绿化工作,搞好环境卫生和景点整治,创造更加优美的城市环境。
  公交部门要增加公交车次,在参会代表集中驻地与展馆之间开辟临时公交线路,在展区设立临时客运站。
  航空、铁路、水运、长途客运等部门要提前制订工作预案和代表返程方案,增加车(船)次、航班,全力做好参会人员的往返等工作。
  商业、宾馆、餐饮、娱乐、旅游、银行、通讯、交通运输等窗口单位要积极开展文明、优质服务活动,以创建“文明商店”、“文明岗位”为标准,为糖酒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糖酒会的宣传报道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做好舆论引导和监督,积极营造糖酒会文明、公平、有序、和谐的氛围。


    第二十二条 广大市民要以建设“文明重庆”为己任,树立东道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自觉遵守糖酒会各项规定和通告要求,为塑造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作出贡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各办公室会同商贸、公安、消防、交警、建设、工商、质监、安监、物价、市政、卫生、园林、新闻出版、城市执法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于印发之日至糖酒会结束期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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