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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两次不合格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7 生效日期: 2001-07-27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经贸中小企[2001]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加强各类中小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是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信用、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综合国力和保证良好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精神,按照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和国家经贸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290号)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涌现了一批质量效益良好的中小企业。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产品质量与经济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低,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现象较为普遍。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设备陈旧、装备落后,产品质量意识薄弱,片面追求产量,忽视产品质量的检验和控制,使大量偷工减料的劣质产品充斥市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必须狠抓中小企业产品质量的治理整顿工作,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现将近年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20户中小企业名单予以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不得在调整产业、生产运行、技术创新、创业资助、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方面对其给予政策扶持; 
  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吊销共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涉及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有关银行不得为其开设银行帐户,不提供各类生产经营贷款,并及时跟踪已占用贷款的使用情况; 
  五、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曝光力度,彻底揭露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和责任人,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产品质量的氛围。 
  今后我们还将陆续公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中小企业名单,逐步完善中小企业质量管理信用网络,强化产品质量监督,警示教育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强质量意识,遵循市场规则组织生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狠抓落实。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近年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两次不合格的中小企业名单(tbd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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