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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下达我市造船厂(点)第二批专项治理验收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 2006-11-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经军综[2006]13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
  按照国防科工委和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我委牵头组织实施了全市造船厂(点)专项治理工作。
  在专项治理的验收阶段,我委委托重庆市造船工程学会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根据企业提出的专项治理验收申请,按照国防科工委印发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的规定,对提出专项治理验收申请的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和综合评审,从通用要求、生产设施、生产设备、计量检测、人员、管理等六方面给出评审报告。
  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见附件),现将第二批29户船厂(其中长寿2户、大渡口区1户、南岸区1户、江津4户、北倍区1户、丰都县4户、綦江县1户、铜梁县1户、合川4户、巴南区3户、奉节县2户、忠县5户)的专项治理验收结论通知你们。希望你们及时转发企业,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应的级别类别组织生产,帮助和指导企业根据评审报告(一式两份,一份返企业)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在生产中进一步完善提高。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辖区内船舶生产企业的建造行为,提高船舶建造质量,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船厂治理的长效机制,防止低质量船舶死灰复燃,促进我市船舶工业健康发展。 附件:1.重庆市第二批造船厂(点)专项治理验收情况表(略)
     2.船厂专项治理验收评审报告(略)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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