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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变更机场部分服务收费主体及膜式机打包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5 生效日期: 2006-10-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6]597号
重庆机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请求变更重庆江北机场旅客随机托运行李打包及小件物品寄存服务收费主体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由于重庆机场集团公司进行体制改革,原江北机场港兴服务有限公司即将注销。为保证重庆机场有关服务工作正常进行,同意将重庆机场旅客随机托运行李打包和小件物品寄存服务收费主体变更为你公司,其收费标准不变。
  二、对使用国外引进的缠绕式打包机为旅客提供打包服务的,可按以下标准收取打包服务费。
  (一)体积在20cm×40cm×55cm及以下的行李,每件次收费10元。
  (二)体积超过以上标准的行李,每件次收费15元。
  机场使用缠绕式打包机进行打包服务收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打包收费。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执行。你单位应持本批复到重庆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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