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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变更大(足)永(川)公路龙水至花桥段收费主体及明确相关事宜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2 生效日期: 2006-10-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价[2006]578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变更大(足)永(川)公路龙水至花桥段收费主体确定收费年限的请示》(渝高投文[2006]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大(足)永(川)公路龙水至花桥段是龙铜公路的延伸,是贯通大足、铜梁、永川等市、县的主要线路。该线路全长14公里,起于大足县龙水镇,经龙水湖度假风景区、玉龙镇、跃进煤矿、西山森林公园、玉龙镇老街,止于永川市三教镇花桥永铜公路交界处。该段公路分别经重庆市计委以渝计委能[2000]651号和渝计委交[2001]1875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1]325号文批复该段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市计委以渝计委交[2001]1875号批复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以渝发改交[2005]160号批复调整了大永公路龙花段工程建设规模。市交委以渝交委路[2005]129号批复该项目概算为6125.6万元。重庆高投公司于2006年8月8日对该段公路进行了回购,并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国家及地方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同意该段公路变更收费主体及明确相关事宜。

  二、收费标准:
  ┌─────────────────────────────┬──────────┐
  │车   型                         │收费标准      │
  ├─────────────────────────────┼──────────┤
  │摩托车(二、三轮)                      │1元/车次      │
  ├─────────────────────────────┼──────────┤
  │1吨(含)以下货车,10座(含)以下客车               │5元/车次      │
  ├─────────────────────────────┼──────────┤
  │1-3吨(含)货车,11-30座(含)客车               │8元/车次      │
  ├─────────────────────────────┼──────────┤
  │3-5吨(含)货车,31座以上的客车               │13元/车次      │
  ├─────────────────────────────┼──────────┤
  │5-10吨(含)货车                       │3元/吨次      │
  ├─────────────────────────────┼──────────┤
  │10-15吨(含)货车                      │2.4元/吨次     │
  ├─────────────────────────────┼──────────┤
  │15吨以上货车                       │2.1元/吨次     │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准载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降幅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市政府《关于石宝路龙花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及收费站点设置的批复》(渝府[2001]325号)规定,同意龙花路的收费站不单独设置,共同使用永铜公路已批准的西湖验票站。对过往的车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

  四、按照市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和渝府[2004]104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6年8月8日至2031年8月7日止。同时废止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5]673文件。你司应如期完善该段公路的竣工验收,并及时准备好相关的资料,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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