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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操作和政策衔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6 生效日期: 2006-12-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文号: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医保办:
  为进一步落实医保政策,完善医保操作,现就医保操作和政策衔接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补发养老金人员的医保待遇
  补发养老金人员,按照社保部门认定的退休时间给予其相应的医保待遇和计入个人帐户。对补发养老金期间发生的医保待遇差额,由参保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二、关于信息更正人员的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通过社保部门更正其参加工作年月、退休年月或中途更正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的,按照社保部门更正的信息给予其相应的医保待遇和计入个人帐户。对信息更正前发生的医保待遇差额,由参保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三、关于被征地人员月度数据处理期间的费用结算
  被征地人员在月度数据处理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征地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四、关于镇保转个保的等待期
  参保人员从镇保转为参加个保的,参照《上海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镇保转个保时,原来享受镇保的参保人员,在中断享受镇保待遇后的三个月内参加个保并按规定缴费的,不设等待期,可以按规定享受个保待遇;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连续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镇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超过三个月的,须在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医保费后,可享受个保待遇。
  五、关于住院期间参保状态变化的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因住院期间参保状态变化所发生的医保待遇差额,由参保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六、关于零星报销的期限
  参保人员零星报销医疗费用,一般情况下应在就医机构开具收据的六个月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于规定时间内申请报销的,参保人员应向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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